專利是單一來源采購的“必要條件”嗎
【有問有答】
專利是單一來源采購的“必要條件”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某單位采購經辦人員因采購專利設備而犯了難。某設備的專利申請日為2000年12月20日,授權公告日是2004年1月21日,其專利有效期為20年,按照專利法規定,該設備的專利已過期。此前,采購人都是采用單一來源的方式采購該設備,現在專利過期了,還能這樣采購嗎?經市場調研,確實沒有第二家公司可以提供這種設備。
回答
“是否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和專利、專利有效期都沒有關系,關鍵看市場上是否只有一家供應商可以提供這種設備。”政府采購專家岳小川開門見山地說。
岳小川認為,專利產品是單一來源采購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換言之,單一來源采購的不一定必須是專利產品。
“沒錯,這在政府采購法里規定得很清楚。”廈門市財政局條法處處長林日清持有相同觀點。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只有符合這3種情形之一的貨物和服務,才適宜且能夠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在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看來,“因為設備有專利,所以只能單一來源采購”的邏輯本身就存在很大問題。
“必須要有這個專利才能達到使用需求嗎?”李瑩認為,使用單一來源方式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這基于采購需求的唯一性,就案例中要采購的設備而言,似乎并不存在需求唯一性。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
使用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需要同時滿足3方面的條件:
一是項目功能的客觀定位決定必須使用指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而非采購人的主觀要求。僅僅因為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技術難度大,不能作為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
二是項目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具有不可替代性。項目功能定位必須使用特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且沒有可以達到項目功能定位同樣要求的其他替代技術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替代,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功能定位技術需求目標,且不影響項目的質量和使用效率,就不能用單一來源方式來確定供應商。如電梯采購,要求電梯運行的速度、穩定、舒適、安全和節能等技術經濟指標滿足功能需求目標。盡管市場上各個品牌及型號的電梯都擁有幾項不同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但大多數專利和專有技術能夠相互替代并實現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標,因而,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
三是因為產品或生產工藝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具有獨占性,導致無法由其他供應商分別實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應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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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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