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政采向42項行為亮起“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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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政采向42項行為亮起“紅燈”
本報訊 見習記者張舒慧報道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財政局近日印發《拉薩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痛點”“堵點”進行全面梳理,以目錄方式對42項行為亮起“紅燈”,為各參與主體劃出“禁區”,力求更好地把好“關口”。
據了解,《負面清單》明確政府采購各參與主體的42項禁止行為及其對應的138條具體內容。其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禁止性行為達32項,在負面清單中占比近80%,涵蓋設置資格條件、制定采購需求、設置商務條款、設置評審因素等7個方面的92條具體內容。另外,《負面清單》針對評審專家和供應商分別設置了4項和6項禁止性行為,分別對應13條和33條禁止規定。
記者發現,在評審專家“禁區”規定中,除了業界常見的明令禁止的內容外,《負面清單》還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列出不少禁止性行為。比如,除在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情形外,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等。
在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化方面,《負面清單》涉及的禁止性行為有近10條。比如,其中第23項規定嚴格禁止未依法依規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等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中標、成交結果未與中標、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出;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未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另外,《負面清單》第30項的禁止性行為是,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政府采購合同。
此外,拉薩市財政局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為保障各類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負面清單》還特別詳細列出5條違反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的情形: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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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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