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防范串通投標“關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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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防范串通投標“關口”前移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防范供應商串通投標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通知》提出,對供應商的串通投標行為要堅持預防為主,由“人盯”轉向“技防”,同時加大社會監督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 通訊員李慶偉報道 近日,《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防范供應商串通投標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發布,對圍標串標行為提前“說不”。
“近年來,隨著政府采購制度不斷完善,供應商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意識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對串通投標法律認定難等原因,一些供應商為謀取中標鋌而走險,串通投標行為時有發生,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管,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按照以“防”為先、大數據思維和動員社會監督的原則,河南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通知》。
據介紹,由于實踐中串通投標認定比較困難,有些疑似串通投標的現象因為缺乏調查手段或者法律依據不充分而無法查實認定,因此,《通知》提出要堅持預防為主,重點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做好防范措施。同時,《通知》強調,本著防范串通投標由“人盯”向“技防”轉變的思路,通過對歷史交易數據的分析,加強對串通投標行為的預警和防范。此外,由于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串通投標的監督手段和力量有限,《通知》還提出了通過擴大信息披露范圍的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基于此,《通知》對防范供應商串通投標的主要任務及所采取的措施進行了明確。
在采購文件編制環節,《通知》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切實做好供應商圍標、串標、陪標行為的防范。除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惡意串通、視同串通投標情形外,《通知》還列舉了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實踐中又涉嫌串標的7種情形,并通過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無效的方式,防患于未然。
為發揮大數據的分析預警功能,《通知》明確,要健全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采購管理和交易的全流程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完善政府采購交易環節的電子化運行機制,建立電子交易大數據分析預警機制,通過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頻次、中標(成交)幾率、報價情況、履約情況等歷史數據,對供應商誠信進行綜合分析,對于相對固定群體多次同時投標、輪流中標、屢投不中、多次棄標等異常現象及時預警,重點跟蹤。同時,要加強對電子投標(響應)文件的對比分析,通過技術手段加強圍標串標的預警與防范,為項目評審和監督檢查提供數據支撐。
為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公開,《通知》要求擴大政府采購信息披露范圍,除法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及主要中標成交標的信息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未中標(成交)供應商名單和地址、評審結果排序等信息一并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為加強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通知》強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依法相互監督和制約,并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在強化聯合懲戒方面,《通知》提出了推動與工程招標投標領域串通投標處理處罰信息的共享和互認,對人民法院涉及政府采購案件裁判文書中認定有串通投標,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財政部門可依據法院判決追加行政處罰。財政部門要及時公開供應商串通投標處理處罰信息,依法納入供應商信用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并將其信用信息納入“信用河南”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為加強對供應商的普法宣傳工作,《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做好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提高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法律意識和公平競爭意識,促進供應商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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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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