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費收取如何“服有所值”
【政采圓桌派】
主持人:
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 楊文君
嘉賓: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副總裁 王偉
中化商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事業部技術總監 劉暢
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招標采購事業部副總經理 李杭
北京北咨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吳振全
中鈺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張書玲
代理費收取如何“服有所值”
主持人:感謝各位“大咖”百忙之中參與我報組織的代理機構首期沙龍。這一期,我們想和在座的各位聊一聊代理費收取的話題。目前,行業收費現狀如何?
代理費收取的現狀
王偉:目前,行業內普遍是參照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1980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隨著招標行業管理的變化,代理機構競爭越來越激烈,代理費用在這些文件規定的基準上向下浮動,但這些文件其實已經在2016年1月1日廢止了。
李杭:1980號文出臺以后,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在2003年又發布了《通知》,明確將1980號文中的“誰委托、誰付費”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自那以后,政府采購代理收費有向采購人收取的,也有向中標供應商收取的,但后者情況居多。只是,目前這個《通知》已經廢止了。
吳振全:在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以下簡稱299號文),明確在已放開非政府投資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基礎上,全面放開招標代理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工程勘察設計費等五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并實行市場調節價??梢哉f,299號文將咨詢服務費用政府指導定價的時代終結了,自此以后,代理費收取不再由政策文件指導。
主持人:既然代理費的收取已經沒有政府指導價了,為什么業內還是參照1980號文執行?
劉暢:習慣使然吧。1980號文實行了20年,如果拿其中的標準去談,比較容易被采購人接受。其實,廢除代理費政府指導價的初衷是好的,想讓市場來定價,但政府采購代理市場未形成,也很難形成大家都認可的定價機制來替代1980號文。
吳振全:目前,代理機構在1980號文規定的基準上再打折。我了解到,很多代理機構針對資金規模較小的單項次工程或服務類代理服務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從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
代理費收取中存在的問題
主持人:關于代理費收取,實踐中存在哪些問題?
張書玲:當前,業內還是參照1980號文進行代理費收取,但該文件是20年前出臺的,其中所規定的價格標準已不符合當前的經濟形勢。在通脹等壓力下,人工、場地、設備等成本都在上漲。
舉例來講,一個項目邀請3個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費就要花上1500元,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成本大概在1000元—3000元,會議室等場地費少說也要3000元,一個項目的平均代理費大概是1萬元。對于一些小型項目,這么算下來,收費不足以彌補成本。
但如果代理機構承接項目的“量”上升,盈利會好一些。
劉暢:真的是這樣。有時,某些項目反復廢標,我們的代理成本會進一步升高。
吳振全:當前,代理費打折現象確實比較嚴重。隨著代理機構“資格審批制”的取消,近年來,代理機構數量呈現“井噴式”增長。據統計,截至2021年7月,全國完成網上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數量已突破3萬家,全國代理機構市場規模接近取消資格審批制前的10倍。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一些服務質量比較差的代理機構也“混進”了這個“圈子”,并且為了搶占生意,惡意低價競爭。我聽說,某代理機構為承接一個項目,代理費總報價僅2000元,這根本無法補償企業成本。
劉暢:現在代理費“內卷”現象非常嚴重。有的代理機構甚至在1980文制定的標準上打6折,根本不足以補償成本。
一邊是代理機構低價競爭,另一邊是采購人鑒別能力欠缺,只看價格。有的采購人認為,低價就是好的,省錢就是好的,而不關注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差異。
李杭:業界參考的1980號文,不僅年代久遠,與當下環境不符,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1980號文是針對工程建設招標代理行業出臺的,不適應政府采購代理服務項目投資小、法律約束多的特點。
由于1980號文規定的代理費收取標準過低且不適合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服務,導致了代理行業普遍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內卷”嚴重,無法吸引懂專業、懂法律、懂組織的高素質人才進入該行業,使大多數代理機構變成了一種會務和程序的組織機構,更不利于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
主持人:看來大家針對1980號文的意見還是比較多的,對于代理費,還有其他問題嗎?
李杭:我還總結了三個問題。
一是評審專家勞務費現已成為一項包括在代理費內的主要成本且不可預見。很多代理機構除了向中標人收取代理費外,還會要求中標人支付專家費甚至場地費。很多評審專家也熟悉此情況,經常在評審中要求代理機構大幅增加勞務費,且遠遠超過國家規定。同時,某些代理機構也會借此向評審專家提供超額的勞務費,以達到其特殊目的。
二是很多代理機構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按1980號文收取代理費,但遇到服務類采購項目時,卻按貨物類采購項目的標準收取代理費等。其實,在政府采購中,服務類項目招標采購的工作量、難度,以及受到質疑和投訴的風險都大大高于貨物采購,但同樣的中標金額,服務項目代理費的金額卻遠低于貨物采購項目的代理費金額。以中標金額500萬元為例,貨物標收費5.9萬元,服務標收費4.7萬元,相差約20%。這顯然與代理機構付出的努力不成正比。
三是對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可以一簽三年的項目,很多代理機構都是按三倍中標金額為基數收取,但公布的采購預算是一年的,中標金額也是一年的。
對于上述現象,中標人即使有意見,但為不影響中標,也都樂于或被迫接受。
劉暢:對于代理費的內容,目前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比較雜亂。代理費究竟應該包括哪些環節,希望未來能有統一的界定。
關于代理費收取的建議
主持人:結合剛剛提出的問題,大家對代理費的收取有哪些建議呢?
劉暢:在提建議之前,我更想先分析一下原因。之所以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大家對代理服務質量的優劣缺乏客觀的評價。
舉例來說,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業協會就有一套比較客觀的評價標準,并且,每年會把各事務所的業績能力等在相關網站上公布、排名,這能夠客觀反映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能力或水平。對于我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恰恰是缺乏這樣一套評價標準和平臺,告訴大家什么樣的代理機構是好的。
現在實施的代理機構監督評價,更接近于監管性質。因此,我建議有關部門出臺一套對代理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的標準,并借助平臺,對評價結果進行公布。
王偉:近些年,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機構比選時,采購人往往賦予代理費報價較大的權重,在1980號文等三個文件取消后,確有招標代理機構用較低的報價換取市場,我認為“低價競爭”現象不利于招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公司作為國有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倡導“物有所值”的服務理念,憑借多年積累的招標實踐經驗,不斷“練內功、控風險、促發展”,已形成一套高標準服務規范。
我建議應對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機構出臺相應的信用評價體系或客觀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加強評價管理,讓優秀的招標代理機構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同時,對于圍標、串標、排斥潛在投標人、低質低價中標等問題,需要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評標制度、加大行政監督和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等方面下功夫。
2021年,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明確了采購前、采購后對采購需求管理的主要任務,并對采購需求的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確定、風險控制等作了細化規定,對代理機構的服務內容又提出了新要求。希望政府借此引導招標代理機構努力開拓市場,實現良性有序競爭和發展。
李杭:為實現國家要求代理機構向專業化、規范化發展的目標,鼓勵代理機構成為采購人專業化的咨詢機構,建議出臺新的收費標準,并參照法律行業、咨詢行業制定行業收費參考標準。
另外,中標價經常大幅低于預算金額,但代理機構付出的勞動和硬性支出并不會因中標價的降低而減少,因此,對于政府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收取代理費應以預算金額為基礎,并采取固定金額,以便各方監督、執行。
現在,大多數采購人不論項目金額大小都要求代理機構提供代理服務,有的項目代理費只有幾萬元,但代理機構付出的勞動,以及租賃會議室、支付專家勞務費等硬性支出不可能減少,因此,建議設立最低收費金額。
張書玲:我建議,一方面,國家要針對代理費的收取、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內控制度建設出具指導性意見,或者,由行業協會出面,制定參照標準;另一方面,希望采購人敢于擔當,真正擔負起自己的主體責任,優選責任心強、服務佳的代理機構幫助其完成采購。
此外,不建議進行五花八門的代理機構評比,客觀地給予評價就好。
吳振全:我們還應思考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普及,代理服務的價值何在?代理服務不應再局限于以程序性服務為核心,而應進一步拓展服務范圍。代理機構應提升業務能力,不斷塑造核心競爭力,追求更高服務價值,徹底改善當前代理服務收費惡性競爭的現狀。
凡此種種,個人認為,要從三個層面去解決代理費的問題,或者說推動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第一,在國家行政管理層面,要著力引導代理機構提升服務質量,合理計取費用。釋放代理機構服務效能,激發代理服務創新能力,充分詮釋代理服務價值。對提供不同服務質量、效能與價值的企業要有區分。
第二,在采購人層面,要加大預算績效管理的執行力度,驅動代理服務向該方向拓展。要強化采購前期工作力度,確保采購活動優中選優,提升品質,切實擔負起采購主體的重任。
第三,在代理機構層面,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服務水平,推動整個行業良性發展,盡快脫離代理服務“質次價低”的競爭怪圈。
劉暢:我很同意吳總說的這一點。尤其是自去年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后,代理機構的服務內容可以說又向前延展了一大步,代理機構也要思考,如何拓展服務內容。當然,關于提供需求管理服務,這方面該怎么收費,也希望未來能有參考標準。
吳振全:最后,我還有一些關于代理費計取的建議和大家分享。例如,在一些體量較大的采購活動中,項目可能需要劃分多個標段,為了保證代理服務質量,采購人可根據不同標段代理服務的考核評價結果,支付相應標段代理服務費用。能夠良好完成該標段服務,就支付該標段費用,以此類推,直至項目采購完成。
又如,在某些工程招標項目中,代理機構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由于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往往具有一定經濟利益對抗性,施工總承包單位一般是要求建設單位對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確認后,再向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支付費用。
主持人:感謝各位老師,希望我們今天的“頭腦風暴”,能為日后代理費的合理收取提供借鑒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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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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