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法中的政府采購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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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中的政府采購框架協議
■ 本報記者 昝妍
財政部日前發布了《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針對多頻次、小額零星采購,在現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外,新增了框架協議采購這一全新的采購方式,意在解決目前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中競爭性不足等問題。
框架協議采購這一方式是國際通行做法,既適用于貿易領域,又被運用于政府采購領域,不但可以簡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同時還能發揮一定的規模效應。據了解,《辦法》的制定充分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法會)《公共采購示范法》(以下稱“2011版示范法”)中框架協議采購的相關內容。下文以“2011版示范法”為例,詳細介紹框架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采購的“前世今生”。
“破殼”之路
1994年6月15日,貿法會第27屆委員會通過了《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以下稱“1994版示范法”),內容共計六章57條。2004 年第37屆貿法會決定修訂“1994版示范法”。2008年,貿法會決定將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納入修訂的示范法中。2010年,繼續推進使用框架協議的工作進程。2010年11月的第十九屆會議最終完成了修訂工作。2011年,貿法會第四十四屆會議審議通過了“2011版示范法”,較“1994版示范法”,章節數量增加兩章,分別為“電子逆向拍賣”“框架協議程序”,具體條款增加12條。
定義以及使用條件
“2011版示范法”第2條(e)款闡釋了框架協議的定義。框架協議的定義由框架協議程序而來。框架協議程序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甄選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承包商)入圍,并與采購實體訂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按照框架協議規則,將政府采購合同授予已入圍框架協議的一個或多個供應商。框架協議是指,框架協議程序第一階段完成時,采購實體與一個或多個入圍供應商(承包商)訂立的協議。
根據“2011版示范法”規定,框架協議下的任何政府采購合同只能授予已加入該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承包商)。
“2011版示范法”第32條規定了框架協議采購的使用條件,即采購實體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進行框架協議程序:一是預計在某特定時期內,不定期或重復需要采購某標的物。二是由于采購標的的特殊性質,可能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如緊急情況需要采購上述標的。
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類型
“2011版示范法”將框架協議分為封閉式框架協議和開放式框架協議兩種類型,主要區別在于框架協議期限內供應商是否可以隨時加入。
封閉式框架協議是指,框架協議確定后,最初未入圍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承包商)在框架協議期限內不可隨意加入。封閉式框架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內容包括框架協議的期限、采購標的的說明、采購條款或條件、是否進行第二階段競爭等。
“2011版示范法”第58條規定了封閉式框架協議的授予程序。即采購實體在滿足“2011版示范法”前述章節有關公開招標或其他采購方式規定的基礎上,授予封閉式框架協議。在框架協議授予前,采購實體除了向供應商(承包商)提供基本信息之外,還應告知以下重要信息:第一,告知框架協議采購將采用封閉式。第二,告知訂立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承包商)數量。第三,若不止與一家供應商(承包商)訂立框架協議,那么應告知入圍供應商(承包商)的最低和最高限制數量。第四,封閉式框架協議的形式、條款和條件。
采購實體與不止一個供應商(承包商)訂立封閉式框架協議時,被視為所有當事人之間僅訂立一項協議。除非采購實體認為與框架協議的任一供應商(承包商當事人)訂立單獨協議更符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或者某一特定采購標的的多項協議在條款和條件上存在差異時。當采購實體與任一供應商(承包商當事人)訂立單獨協議時,采購實體根據“2011版示范法”第25條相關要求記錄采購程序,并列出訂立單獨協議所依據的理由和情形說明。
此外,封閉式框架協議應包含框架協議有效實施所必需的一切信息,其中包括如何查取該協議以及在該協議基礎上授予采購合同的通知。
開放式框架協議是指,框架協議確定后,除了最初入圍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外,其他供應商(或承包商)只要愿意接受協議條件也可隨時申請加入框架協議采購。
“2011版示范法”第60條規定了開放式框架協議的授予程序。即采購實體應當通過網絡形式確立和維持開放式框架協議;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方式時,采購實體應發布開放式框架協議邀請書;有意向的供應商(承包商)按照加入開放式框架協議邀請書的要求,在框架協議訂立期限內隨時向采購實體遞交加入申請書;采購實體按照加入開放式框架協議邀請書中列明的程序審查供應商(承包商)提交的加入申請書,同時,采購實體應列明具體審查時長;采購實體應當與所有遞交申請書的合格供應商(承包商)訂立框架協議;若采購實體因通信系統能力有限,可以對加入開放式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承包商)的數量作出上限規定,同時,應當秉持不歧視原則甄選可加入開放式框架協議的供應商(承包商);采購實體應當及時通知供應商(承包商)能否加入框架協議,并就未能加入框架協議者闡述原因。
框架協議中的“第二階段”
若無第二階段競爭的框架協議,采購實體確認中選供應商(承包商)申請書時,應滿足“2011版示范法”第22條的規定(其中第2款除外)。在有第二階段競爭的封閉式和開放式框架協議下,采購合同的授予遵循以下程序:第一,采購實體向框架協議中的每位供應商(承包商)同時發出書面邀請,邀請其遞交第二階段競爭申請書。第二,采購實體按照書面邀請中列明的評審標準和程序,評審所有收到的申請書,并確定中選供應商(承包商)。第三,采購實體應當根據“2011版示范法”第22條的規定接受中選申請書。
采購實體的書面邀請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重新聲明第一階段框架協議條款以及對第二階段須確定的采購條款和條件進行說明。第二,預期采購合同的授予標準。第三,申請書編寫內容。第四,申請書的遞交方式、地點以及截止日期。第五,若允許供應商(承包商)僅對采購標的某一部分遞交申請書,那么,要對需要遞交申請書的那部分作出說明。第六,申請書中應包含采購標的投標價格,項目涉及的稅費、保險費、運費等涉及價格的內容。第七,采購項目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機密信息。第八,在沒有中介機構介入的情況下,采購實體對框架協議采購第二階段的競爭負有全責,并需要與供應商(承包商)直接通信。因此,供應商提交的申請書中需要提供一名或多名負責人的姓名、職稱、通訊地址。第九,申請書中選后,供應商(承包商)必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使合同及時生效。第十,采購實體可根據“2011版示范法”以及相關條例就申請書的編寫、遞交以及第二階段競爭中的事項提出合理要求。
其他內容
關于條款改動,“2011版示范法”第63條規定,在框架協議期限內,不允許對采購標的的說明做任何改動。對于其他采購條款和條件,包括預期采購合同的授標標準、相對權重、適用方式和程序,只能在框架協議明文允許的范圍內加以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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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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