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四十六)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四十六)
12.1.2 貨物物流要求
為了避免貨物運輸不必要的延遲,必須考慮以下物流要求:包裝方式、貨物標簽和運輸標志、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的路線、貨運代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貨物保險、運輸單據、貨物接收、滯期費、倉儲費、停車費天數、目的地卸貨、原產國和目的國的特殊進(出)口限制。
12.2 包裝和標簽
12.2.1 包裝
包裝由貨物性質、運輸方式、運輸過程中的氣候條件、目的地和當地法律決定。還須考慮包裝的耐用性、尺寸和重量,道路軸重限制和淺水港的最大船舶吃水深度,最終目的地和運輸途中的氣候條件,以確保包裝能夠經受住高溫、低溫、雨水、潮濕、發霉、灰塵、鹽水噴霧等。此外,對于有恒溫要求的貨物,必須使用監控器、冷鏈設備和空運。
如果使用集裝箱,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盡量只裝運整箱貨柜,因為運費通常是按每箱計算,而不是按內容物的重量(體積)計算,除非超過了總許可載荷。如果任何貨物在任何過境點遇到清關問題,使用 LCL(拼箱)貨柜來整合來自不同客戶的貨物會使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面臨被盜和延誤的風險。此外,小批貨物在等待集裝箱裝滿的過程中有延誤的風險。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包裝和運輸說明是規定貨物如何包裝和裝運以及裝運時通知誰的文件。其中列出了清關和付款所需的所有單據。包裝和運輸說明必須作為附件附在所有采購訂單上,并包括針對所用國際貿易術語的包裝和運輸說明。
包裝和運輸說明可包含對更具可持續性的包裝解決方案的要求,例如:可回收包裝的含量百分比,根據ISO11469,按材料類型識別大于25g的塑料零件;可回收包裝的含量百分比;回收或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方案;不含PVC的包裝;非故意添加到任何包裝或包裝組件中的重金屬。
12.2.2 標簽和運輸標志
為了便于運輸途中貨物的識別和搬運,必須指示供應商在所有包裝上提供運輸標志。該標志應包括:收貨人名稱、目的地、卸貨港、項目標識、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訂單號、箱號、任何特殊搬運說明。不建議列出包裝內容,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被盜竊的風險。
12.3 裝運和運輸
12.3.1 運輸方式
采用四種基本的貨運方式,單獨或結合使用:海運、鐵路、公路和空運。在選擇運輸方式時,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考慮經濟因素、效率和環境影響。海運通常是價格最低的運輸方式。在某些情況下,空運的費用可能是海運的20倍。應權衡時間和財政資源等操作參數,以確定運輸方式。采購官員應根據以下標準列出運輸偏好的優先順序:滿足交付需求的最便宜的運輸工具;轉運點數量最少的行程安排;通過首選轉運點和海關的運輸;盡可能使用專門的貨運代理,最好是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或聯合國長期協議下的;使用在社會和環境影響管理方面有已驗證的良好業績記錄的貨運代理;避免空運,除非必要,例如,緊急情況,或者需要冷鏈時,或者若空運運費低于貨物成本的25%;可持續性要求:作為基本規則,碳密集程度最高的運輸方式為空運,之后是公路運輸,然后是海運和鐵路運輸;如果涉及危險貨物,則通過陸路或海路運輸。最后,采購官員應就所有技術上可行的解決方案列出一個優先級列表。若優先解決方案在預定義的預算框架范圍內,則應執行該計劃。若最佳解決方案不在框架范圍內,或者沒有可行的解決方案,采購官員應將現有方案提交給申請業務部門并要求作出決定。
12.3.2 貨運代理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或供應商與貨運代理人(也稱為貨運代理、代理人或貨運經紀人)簽訂合同,辦理貨運手續和業務。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人員無法親自到場進行及時清關和收取容易丟失或被盜的貨物,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還可以雇用貨運代理人接收貨物。由于貨運代理具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使用合適的貨運代理可以降低采購操作的風險。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確保各貨運代理人有運輸過程中放行貨物所需的所有單據。
12.3.3 國際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ICC)出版的普遍接受的國際貿易術語。是一套由三個字母組成的術語,定義銷售合同下買方和賣方有關貨物交付的義務、成本和風險。因此,國際貿易術語不規定所有權的轉讓或其他合同事宜。2010國際貿易術語應作為合同通用條款中包含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貨物合同的準則。對適用于指定采購活動的具體國際貿易術語的引用應在招標文件和后續合同中明確注明。國際貿易術語必須始終提及指定地點(城市、國家等),例如“CPT(運費付至)塔吉克斯坦杜尚別市”。
2010國際貿易術語包括:工廠交貨(EXW)、貨交承運人(FCA)、船邊交貨(FAS)、船上交貨(FOB)、成本加運費(CIF)、運費保險費付至(CIP)、運費付至(CPT)、終點站交貨(DAT)、目的地交貨(DAP)、完稅后交貨(DDP)。
12.3.4 貨運單據
完整、正確的貨運單據對于及時交貨而言至關重要。供應商需要貨運單據將貨物從其場地搬走,并從賣方那里獲得付款。貨運代理需要貨運單據來簽訂運輸合同,收貨人需要貨運單據在貨到時提出索賠,收貨人或通知方需要貨運單據來辦理清關。運輸的各個階段均會生成單據,設備一到國內可能就需要這些單據,例如:登記車輛或無線電設備。貨運單據的內容取決于所運貨物的類型、運輸工具、貨物運輸責任方(貨運代理、供應商等)以及接收國的任何特殊要求。
雖然所需的裝運文件因情況而異,但每批裝運都應有裝運內容物、內容物的重量和體積、貨物原產地、貨物價格和貨物運輸證明的書面記錄。
常用貨運單據包括:第一,提單(海運)或運單(其他運輸方式)。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收到待運貨物的證據,也是貨物已經按規定裝運的證據。它還具有記錄指定貨物所有權的獨特特征(所有權文件)。運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顯示貨物如何裝運以及何時到達。標準做法是有三份原始提單,一份是收貨人在貨物清關時使用。重要的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保留其余兩份原件。第二,商業發票和形式發票對貨物予以說明并顯示其價值。第三,裝箱單說明內容物、包裝單位總數、標志、重量和體積。第四,原產地證書顯示貨物的原產國或制造國,且總是由當地商會簽發。第五,原產地證書通常在進口時需要,也用于統計。第六,如果貨物從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倉庫裝運或實物捐贈,禮品收據將取代商業發票和原產地證書。商業發票、形式發票或禮品收據證明貨物的價值。第七,使用貨運代理時需要的附加文件:貨運代理的收貨證明。它是供應商將貨物移交給貨運代理的證明;可能需要證明質量的大量證書。供應商或貨運代理人(具體取決于運輸組織者)負責合并所有所需的貨運單據,并應根據指示將一套原始單據快遞給收貨人,將其余兩套單據快遞給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采購單位。采購官員必須核對所有單據內的所有信息是否正確、一致。另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確保收貨人已經收到這些單據。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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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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