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明確要求不得收取質保金
安康明確要求不得收取質保金
本報訊 記者牛向潔 通訊員滕海濤報道 陜西省安康市財政局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對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
根據安康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全面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收取質量保證金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在貨物和服務類項目中,為了保證貨物和服務質量,不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并將其違規轉為質量保證金或違規收取質量保證金。《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明確提出,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收取質量保證金由于沒有法律規定,因此不得收取。”安康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據了解,質量保證金一般用在工程類項目當中。根據住建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在企業中標后、簽署合同之前提交,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的目的。
除了明確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外,《通知》還規定,自3月1日起,安康市全市政府采購活動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對于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向供應商主張賠償責任,供應商的失信行為也將被納入誠信記錄。同時,《通知》提出,優化政府采購項目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及供應商的誠信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履約驗收完成后15日內退回。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
此外,《通知》還要求全面自查清退留存在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對于依法不予退還的,按項目預算級次上繳國庫。各市、縣財政局要啟動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程序,對違規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時退還履約保證金等行為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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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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