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發現非中標人有虛假業績合同 要廢標嗎
【實務探討】
事后發現非中標人有虛假業績合同 要廢標嗎
■ 楊保清 汪泳
基本案情
A政府采購項目共有B、C、D3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經評審,B供應商獲得中標資格。中標結果公告期間,相關工作人員發現,供應商C和D存在分別提供一份虛假業績合同的情形。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業績合同為評審因素,該項滿分為10分,每提供一份有效業績合同得2分。
爭議觀點
供應商C和D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是否影響A政府采購項目結果,即A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應當廢標?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和第二項“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本項目應當廢標,重新采購。
第二種觀點認為,業績合同只是評分項,而非招標文件資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審查要求條款,以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投標無效情形,A政府采購項目不應廢標。
探討分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即針對只有3家供應商參與投標或者3家以上供應商參與的投標項目,出現除中標人之外(中標人未違法),合法供應商數量少于兩家的情況時,不能想當然廢標或者不廢標,應結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例所涉虛假業績合同只是評分項,不是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條件,不是招標文件約定的符合性審查事項,也不是招標文件約定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即使C和D供應商提供虛假業績合同,但是不影響其作為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的身份,因此,C和D供應商的行為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
第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投標無效的情形由招標文件規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而本案例中,招標文件并未規定虛假業績合同屬于投標無效情形,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也未規定非中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會導致投標無效,因此,C和D供應商提供虛假業績合同的行為不屬于投標無效情形,進而A政府采購項目有效投標供應商仍為3家。
第三,對于采購人和中標人B而言,本案例也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情形。根據字面解釋,“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至少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影響采購公正,二是違法、違規。對于違法、違規的行為無需過多解讀,但是,對于影響采購公正的問題,筆者認為應作限制性解釋,影響采購公正應理解為影響采購結果的公正,對采購人以及參與投標的守法供應商合法權益的公正。就本案例而言,中標人是守法投標,其中標資格是經評審專家評判而獲得的,其中標資格合法合規。對于采購人,評審專家根據評審方法和評審準則為其推薦的最優供應商,是最大程度符合采購需求的。因此,本案例B供應商的中標,無論是對采購人,還是對B供應商來講都是公正的。
雖然供應商C和D事后被發現有提供虛假業績合同的違法行為,并應受到相關法律制裁,但是,該違法行為并未影響本案例的采購結果公正,因為其并未因自身違法行為獲得中標資格,如果是C供應商或者D供應商獲得中標資格,則顯失公正,對采購結果造成影響。
結論
就本案例而言,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 對于出現中標人之外的供應商違法情形,不能“一刀切”地認定采購項目廢標或者不廢標,應結合招標文件規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違法行為的種類等因素綜合判斷,以便保護采購人、中標人的合法權益,進而真正實現政府采購程序和實體上的公平、公正。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作者單位:廣東中致友騰律師事務所、深圳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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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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