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競爭的重要性
【專家訪談】
二次競爭的重要性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談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二)
■ 本報記者 昝妍
“二次競爭是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認為,若缺乏二次競爭,政府采購框架協議既難約束采購實體和供應商的行為,又難控制采購結果和實際效益。
據徐煥東介紹,二次競爭是指供應商們在第一次競爭后,其中部分供應商與政府之間簽訂了供應資格協議,或稱為供應可能性的授權協議,即獲得了向政府提供貨物或服務的資格。關于貨物或服務的價格,協議將作出一個定價原則性的規定,而不是具體的規定。當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正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時,已獲得供應資格的供應商之間將進行二次競爭,政府采購合同將按照二次競爭的結果授予中標供應商。國際范圍內,二次競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采取網上直接競價,在同類功能競爭的基礎上重點進行價格競爭。二是對于批量和金額較大的采購項目,組織在入圍供應商中的招標競爭(但不同于公開招標需要公開發布公告、等標期20天等)、競爭性談判或組織詢價采購。
“之所以需要二次競價,是因為國際上很多案例已經說明,一次競爭會導致政府采購框架協議價格偏高。”徐煥東表示,放眼國際,一些國家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中使用一次競爭的方式,因為缺乏明確的二次競爭規定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采購實體可能不清楚采購標的有二次競爭的空間,不清楚可以通過二次競爭獲得更好的采購優惠條件;采購實體可能會盲目追求采購標的的高性能和多功能,不顧及價格等因素,最后造成采購價格偏高;供應商選擇通過違法違規行為謀取中標;采購實體對供應商提出不合理條件或采購實體與供應商合謀,產生腐敗行為,并將責任推到政府采購方式上等。
在徐煥東看來,二次競爭的使用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中是必要的。同時,他還特別提醒要注意使用二次競爭帶來的一些問題:一是采購實體在整個采購過程中的工作量會增加;二是采購效率較一次競爭有所降低;三是一定程度上,采購結果與采購實體的采購需求無法達到一致。
“但總體來說,實行二次競爭后,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的效果較一次競爭好很多。”徐煥東表示,明確而有序的二次競爭程序與方式兼顧了公平競爭與效率,也壓實了采購實體的責任。另外,徐煥東建議,實行二次競爭,可在第一次競爭授標時適當增加入圍的產品和供應商數量。一方面,供應商數量的增多可以增加第二次選擇的競爭性,強化供應商之間的相互監督,減少供應商之間串標或壟斷市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使采購實體在二次選擇時有比較多的選擇余地,使更多的供應商通過第一次競爭獲得入圍資格,增加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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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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