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企采購發展情況及出價策略
美國國企采購發展情況及出價策略
■ 任翊萌
美國國有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比例較少,占GDP比例也較低,約為5%左右。其主要分布在非競爭性領域,以彌補市場不足。
美國國有企業主要有以下五大特點:第一,國有企業限定在私人無法做、做不好或無利可圖的行業。例如,郵政、公共交通、自來水、博物館、公園森林等。第二,各級國有企業只向聯邦、州和市鎮議會負責,政府根據命令和法案對業務范圍內的企業有監管權。第三,為體現“公私官民平等和政府不與民爭利”的法律原則,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區別僅在于國有企業可享受以年為單位的固定撥款。第四,國有企業可根據當下社會需要進行建立或撤銷。例如,在19世紀30年代,為應對田納西河谷在大蕭條時期面臨的問題,美國政府建立了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這一國有企業,對田納西河流域水資源集中進行綜合開發。第五,國有企業面臨極其嚴格的監管。聯邦審計署以其獨立性和專業優勢對國有企業及其高管施行監管,以保證國家經濟安全。
美國是推動國際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簽訂與實施的主要國家之一,其政府采購的規則制定和實施都體現了GPA的宗旨、目標和基本流程。
美國國有企業參與國際政府采購采用列舉方式出價。目前已列入GPA出價清單的國有企業有10家,主要分為公用事業企業及部分提供重要公共服務的企業、政府政策性企業、壟斷專營性企業三大類。其中,政府政策型企業開放程度最高,主要分布在金融領域。
縱觀列入出價清單的國企,可以發現這些企業均為政府直接控制、享受財政支持、肩負政策性職能的企業,而美國國企中未列入出價清單的企業所肩負的“政治職能”明顯較弱。例如,成立于1938年的全國住房抵押貸款協會在設立之初作為政府機構,承擔公共職能。其在1954年加入了私人機構持股后,盡管聯邦政府仍然持有優先股,但該協會在商業進程中一步步發展為私有制企業,政府職能已然弱化。
在GPA之外,美國還簽訂了大量自由貿易協定,其中不乏對政府采購內容的約定。與GPA規則相比,這些自由貿易協定有相同點。例如,都規定了非歧視原則和采購行為規則。但更多體現在不同點上,即雙方利用自由貿易協定進行規則替換。例如,美國與加拿大、以色列等GPA成員國之間仍存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通過約定更低的準入門檻,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再到國企都獲得了更多市場準入機會。
(作者單位:天津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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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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