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五十)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五十)
13.6 修訂、延期及續約
合同修訂是對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變化的處理。合同修訂通常為對未預料的情形進行補充說明,不涉及成本或需求爭議等方面的變更。合同變更管理既包括避免不必要的變更,又包括將必要的變更重新納入合同。
關于合同變更由采購官員負責,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是協商合理變更合同時,提前考慮成本、質量、性能等方面的問題,從而確保合同既能得到修訂,又能滿足修訂的內容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滿足合同雙方的預期。二是確保合同變更條件在成本、時間和質量方面均是合理的、無可非議的。三是合同修訂如果是有關延長合同期限的,那么,必須在原始合同到期日之前就此類修訂提出請求并進行審查、批準和簽署。就工程合同而言,沒有必要或不適合延長合同期限。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管理需要在合同條款和合同機制內處理。
13.6.1 合同修訂
對于貨物和服務,合同修訂均源自客戶或最終用戶對合同的微小變更或補充請求,對合同進行調整的需要。
延長現有合同的期限也被視為合同修訂。合同簽訂雙方一旦簽署了合同,只有在合同條款要求修改時,或者在同一供應商(承包商)提供額外的貨物、服務和(或)工程以推進原始合同的執行時,才允許修訂合同。合同簽訂的前提是需要獲得相關PA的書面批準并根據需要接受相關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審查。
對于任何修訂,申請人應提供書面理由。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修改不適用于已交付的貨物、服務或工程。
修訂合同時應考慮以下七項內容。
第一,涉及財務問題的修訂必須得到申請人和相關PA的批準,并可能需要通過財產委員會的審查。對財務有影響的合同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寫入正式合同或通過采購訂單進行變更。
第二,審核和授予要求。合同修訂應向財產委員會和(或)PA提交修訂請求以供審查和(或)授予,除非修訂是在應急情況下完成的。對于應向財產委員會提交的審查材料,申請人應使用財產委員會總部系統進行提交。直接向PA提交請求時,應使用合同修訂請求模板。
第三,根據第10.1.1條的規定,在批準的應急費金額范圍內對貨物和服務合同進行的修訂可以不經財產委員會審查即可進行處理,前提是該修訂在批準的應急費金額范圍范圍內,并且只有在原授標批準的項目數量發生變化但單價沒有變化的情況下。當遇到貨物價格包括運費情況時,貨物單價可能發生變化。因為運費成本與訂購項目的數量有關。應急費范圍內的此類修訂可由內部人員批準。
第四,工程合同的修訂包括在應急費下進行的修訂。修訂應根據第13.6.2條進行處理。
第五,合同修訂必須在修訂提議生效日期之前進行,并且在合同到期日期之前完成(工程合同除外,因為此類合同沒有固定的結束日期)。如果合同已經到期,采購官員必須向法律顧問尋求援助。
第六,若修訂合同會提高采購價格,那么,采購官員必須對價格的合理性進行分析。相較原始合同,修訂合同中的單價無論是否相同采購官員都需要對價格部分進行合理分析。因為在修訂合同時,原始費率會發生變化,既可能降低又可能增加。采購官員要保證費率的變化在合理范圍內。如果采購方在修訂合同中追加的貨物(服務)數量超過原始數量,可能會有批量折扣,而且原始合同可能簽署于很久以前。因此,采購官員必須能清楚地解釋和證明修訂合同中貨物(服務)與原始貨物(服務)之間單價的偏差。如合同雙方需要對單價進行協商,那么,必須有至少兩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人員參與協商,并且必須將一份由雙方代表簽署的書面報告作為文件說明。
第七,修訂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標準合同修訂模板應用于服務或工程合同的修訂。根據采購訂單購買貨物時,必須向供應商發出修訂后的采購訂單。
13.6.2 工程變更管理
工程類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應包括有效地變更管理,即處理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變更。
所有工程都包括未知的和不可預見的因素。因此,變更應被視為工程類項目合同管理的常規內容。
工程的大部分變更都根據業主對承包商的指示進行,通常為對合同中已商定的條款進行變更。例如,工程合同沒有固定的結束日期。工程最終完工時,合同即終止。但合同會約定工程完工的目標日期。當承包商在目標日期之前沒有完成工程時,根據合同約定,若承包商有權要求延長工程完成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業主代表可選擇進行合同變更,同意延長(目標)完工日期,若承包商無權或未要求延長工程完成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有權向承包商申請延誤賠償金。
工程類合同的變更主要取決于業主代表指示更多或更少的變更事項。變更事項包括: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項目數量的變化(此類變更不一定會構成合同變更);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其他特征的變化;工程中任何部分的位置或尺寸的變化;工程中任何部分的遺漏補充;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程、裝置、材料或服務(相關的完工測試、鉆孔、其他測試以及勘探工作);工程實施順序或時間的變化(包括提前或推遲完工時間)。
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內部,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對變更進行不同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如果變更基于合同中已經包含的項目費率,并且變更的估算值在根據第10.1.1條授予本合同的應急費金額內,則不需要財產委員會的進一步審查,并且變更可由具有適當授權的人員在內部批準。
第二種情況:如果變更不是基于合同中已經包含的項目費率,或者變更的估計價值超出了授予本合同的應急費金額,又或者變更是針對原始合同中未包含的新項目,則變更將被視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術語中的“修訂”,以確定其審查和授予閾值。此“修訂”可由具有適當授權人員批準(參見第2.5.2條“授權”),必要時,再提供給財產委員會審查。一旦獲得批準,合同的變更將以發給承包商變更工程的指示的形式存在,而非修訂。
關于工程合同中應急費使用的進一步說明:應急費應是固定的,并限于授標中批準的金額(由于合同中包含的項目數量增加),即應急費不能因其他合同項目的負變化或遺漏而改變。如果已批準的工程設計和工程合同包括“暫定金額”,且該金額已包含在已批準的授標中,則可直接使用,前提是該金額適用于合同暫定金額中確定的費率,且不得將如此使用的暫定金額的數額從已批準的應急費中扣除。但是,如果暫定金額的使用不是基于合同暫定金額中確定的費率,則應根據上文第二點將其按“修訂”處理。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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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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