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分不一致要少數服從多數嗎
【有問有答】
客觀分不一致要少數服從多數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在某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審中,評標報告簽署前,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發現評標委員會的客觀分不一致。此種情況下,是否應該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還是必須按照“客觀分應一致”的原則采取必要措施,如暫停評審、行政裁決等?
回答
客觀分應當一致,這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的。
根據該項規定,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
對此,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工作人員蔣守華認為,評標報告簽署前,如果采購代理機構經復核,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客觀分評分不一致情形,應當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當場修改評標結果。
另外,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認為,根據87號令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屬于應當共同認定的事項,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根據87號令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對客觀分應當評分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話,是需要修改的,因此,客觀分屬于應當共同認定的事項,如果不一致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作出決定。
在蔣守華看來,如果評標專家拒不修改,財政部門可根據87號令第五十二條,認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客觀、公正、審慎評審,其行為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作出廢標、重新組織招標的決定,并將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報告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不過,這種情形很少發生。”某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就像問題中案例所反映的,如果少數派堅持己見,并且有充分理由的話,那代理機構一般會建議其保留意見,并讓評標專家把意見寫在評標報告上。但暫停評審和行政裁決的辦法是不可取的。
“這種情況下,可以讓評標專家們充分交流,通過充分的交流,少數也許就變成了多數。”該名負責人還說。
此外,有受訪者還延伸分析了一種情況,即評標報告簽署后,代理機構發現了客觀分打分不一致的情形,根據87號令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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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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