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不專”會導致項目廢標嗎
【實務探討】
“專家不專”會導致項目廢標嗎
■ 楊保清 汪泳
案情概述
A代理機構負責組織B政府采購項目(以下簡稱B項目)的招投標工作。B項目采購標的為一批醫療設備,A代理機構通過省政府采購專家系統隨機抽取了5名專家,該5名專家的申報入庫專業均為會計類、審計類,且根據申報資料,未發現該5名專家具有醫療專業背景或在醫院工作的經歷。
爭議所在
上述“專家不專”情形是否影響B項目采購結果?B項目是否應當廢標?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本項目應當廢標,重新采購。
另一種觀點認為,A代理機構依法通過專家系統隨機抽取項目評審專家,程序合法,至于系統隨機抽到什么樣的評審專家,代理機構無法控制,因此,代理機構并無違法違規之處,應維持采購結果。
分析探討
筆者支持第一種觀點,即A代理機構抽選的評審專家不是項目所需的,勢必直接影響采購結果的公平、公正。就本案例而言,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所謂評審專家,應當指在具體采購標的領域具有專長或具有較高專業背景造詣的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內行”,這也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初衷所在。
第二,評審專家應是具體采購標的領域的專業人士,體現“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這樣方可最大程度上保證評審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關于評審專家的要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從上述規定可以得知,每個評審專家均有其評審專業,進入政府采購專家庫并不代表其就是萬能的,什么類型的項目都可以參加。另外,評審專家的專業性是專家能否參與具體采購項目評審的底線。
第三,政府采購實務中,專家庫設有相應的評審專業,而代理機構隨機抽選評審專家時,首先應在與具體采購項目相關的評審品目和專業中隨機抽選評審專家,而非在整個專家庫中漫無目的地盲選,否則,專家庫設置的評審專業就變得毫無意義了。評審專家參與其申報專業不相干的采購項目,猶如“驢唇不對馬嘴”,談何保障供應商、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筆者認為,就本案例而言,“跨專業”的人作為評審專家,其專業性無法保證,投標供應商和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更無法保障,無法實現政府采購程序和實體上的公平、公正,這樣評出來的項目應當廢標。
(作者單位:廣東中致友騰律師事務所,深圳市財政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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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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