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政采發力助企紓困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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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政采發力助企紓困解難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發布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 通訊員陳昊報道 規范收取保證金、及時退還保證金、積極推廣以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健全保證金管理機制、加強保證金清理清退和保證金管理的監督檢查,這是廣東省政府采購日前在助企紓困解難方面亮出的又一實招。
據了解,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5月10日,《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發布,分別對保證金的收取、退還、繳納方式、管理機制、加強清理清退和監督檢查提出了明確要求。
在規范收取保證金方面,《通知》提出,對政府采購保證金不搞“一刀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保證金。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誠信供應商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
對于及時退還保證金,《通知》明確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為積極推廣以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通知》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支持供應商以電子保函代替保證金。
為加強保證金的清理清退,《通知》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對于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公告。對于公告期滿后無人認領的保證金,應上繳采購人同級國庫。
為健全保證金管理機制,《通知》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將保證金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按照保證金收取標準和退還程序建立保證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購項目逐一建立保證金管理臺賬。
此外,《通知》還強調,要加強對保證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將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情況納入集中采購機構考核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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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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