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分設置要區分“賽道”
【來自實踐】
價格分設置要區分“賽道”
■ 潘燕
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采購主要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采購七種采購方式。根據不同的采購方式,評審方法主要有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若采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的比重該如何設定?是否需要區分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對綜合評分法中貨物和服務的價格分值設定有明確的規定,即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對于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價格分值是這樣設定的,即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為30%—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為10%—30%。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對于政務信息系統的價格分值的設定為: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
上述幾個政策文件關于價格分值的設定都是針對貨物和服務的,對于工程項目且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價格分值設定則缺乏明確的規定。那么,實踐中工程類項目的價格分值應當如何設定?筆者認為,針對工程類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依據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來確定價格分值。若該項目工程量固定,投資規模較小、施工工期較短且施工內容相對簡單,那么價格分值可適當地設置高一點,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50分以上;如該項目工程量事先無法確定,施工內容相對復雜,在實施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會增加一些額外工程,且采購人已在采購預算價的基礎上下浮了一定比例作為該項目的最高限價,那么,價格分值可設置低一點,個人建議設為30分左右。如果當地財政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可以參照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中的評審因素和價格權重來確定。
(作者單位: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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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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