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綠色采購打造多重制度體系
美國:為綠色采購打造多重制度體系
在美國,綠色采購被稱之為環境友好采購,是指對同類競爭產品或服務的原材料獲取、生產、制造、包裝、分銷、再利用、維護等方面進行比較,選擇對人類身體健康和自然環境損害最小的產品與服務。
雖然美國沒有專門的綠色采購法,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先后以聯邦法令和總統行政命令的形式推動了綠色采購方面政策體系的建設與完善。
具體來看,1991年,美國規定政府必須優先采購綠色產品。1992年,美國能源部和美國環保署共同推行能源之星計劃,旨在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及促進節能產品的推廣應用,后逐漸成為國際節能基準。1993年,美國出臺《聯邦機構對保護臭氧層物質的采購要求和政策》,提出了政府對保護臭氧層物質的采購要求,開啟了美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體系的建設之路。同年,《聯邦采購、回收和廢物預防》出臺,提出了環境友好型采購方案。1995年,美國環保署發布《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采購指導建議》,就綠色采購提出具體執行要求。1998年,美國政府制定了《通過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和聯邦采購來綠化政府行動》(即第13101號行政命令),取代了其1993發布的《聯邦采購、回收和廢物預防》,對綠色采購的概念、標準、執行等方面作了更詳細的規定。1999年,美國環保署又發布《環境友好型采購最終指南》,進一步完善美國綠色采購的指導細則等。
事實上,推動美國綠色采購的實施主要以美國環保署《全面性采購指南》(Comprehensive Procurement Guidelines,以下簡稱CPG)為主,輔以能源之星等計劃。這是因為,根據《聯邦采購條例》第23章第704節要求,各采購機構應基于美國環保署發布的指南,采購被認為對環境有利的產品和服務。美國第13101號行政命令第503(c)節明確規定,采購機構在確定和購買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時,除了盡可能從試點和示范項目中吸取經驗教訓外,還應根據美國環保署相關指南中關于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的原則和概念酌情修改其采購計劃。此外,根據美國《資源保護和回收法》第6002節要求,美國環保署需要指定使用回收材料制造的產品,并向采購機構提供購買這些產品的建議。一旦指定了某種產品,采購機構必須盡最大可能采購含有回收材料的產品。
目前,CPG目錄內有8類61種產品,包括建筑類產品、園林綠化類產品、紙和紙制品、非紙張辦公產品、公園和娛樂類產品、交通類產品、汽車類產品,以及其他產品。其中,建筑類產品涵蓋建筑隔熱材料、地毯(聚酯)、地毯墊、水泥和混凝土、地磚及無壓管道等。園林綠化類產品包括由回收的有機材料制成的肥料、草坪和花園邊緣、塑料木材及園林綠化木材等。紙和紙制品包括商業和工業衛生紙制品、紙板和包裝制品及印刷和書寫用紙等。非紙張辦公產品包括活頁夾、剪貼板、文件夾、辦公家具、辦公垃圾桶、塑料桌面配件及塑料垃圾袋等。公園和娛樂類產品包括公園長椅和野餐桌、塑料圍欄、操場設備及跑道等。交通類產品包括渠化器、輪廓標、柔性輪廓標、停車站及交通路障等。汽車類產品包括發動機冷卻劑、改裝的汽車零件及翻新輪胎等。其他產品包括獎品和牌匾、工業滾筒、托盤及標牌等。
值得注意的是,CPG指定產品與傳統意義上的環保產品是存在一定區別的。美國第13101號行政命令指出,聯邦機構應確保采購環保產品。這些環保產品與其他普通產品相比,對人類身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小,且其標準也是多維度的,如節能、減排、無毒等。但CPG目錄內的產品是根據回收成分指定的,即美國環保署規定了某種產品所含回收材料的含量范圍,采購機構可根據該范圍進行采購。
美國環保署規定,如果某機構一年內使用聯邦經費采購某項產品的金額超過一萬美元,而該產品又被列入CPG目錄內時,則應采購含有回收材料的該產品。另外,CPG的規定適用于所有聯邦機構,以及使用聯邦經費的任何州或地方政府。但當采購CPG指定回收含量的產品后,存在以下情況時,采購機構可以選擇不含回收材料的指定產品,并提供書面理由:一是成本過高甚至不合理;二是存在不充分競爭;三是產品在合理的時間內不可用;四是產品不符合常規性能規格。
此外,美國環保署制定了五項指導原則,即“環境+價格+性能=環保采購”、污染預防、全生命周期評估、環境影響比較、環境績效信息,為CPG的應用提供廣泛指導。這些原則在具體采購中的適用性將因各種因素而異,如,所采購產品或服務的類型和復雜程度、產品或服務是否可以在市場上買到、采購方法、采購預算等。
(編譯/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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