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益性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法調整范圍的必要性
部分公益性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法調整范圍的必要性
■ 馬正紅
財政部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征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與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本次《征求意見稿》在多方面均有調整。特別是《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將采購人的范圍擴大到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其中,其他采購實體是指,為實現公共目的,從事公用事業,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公益性國有企業。適用本法的其他采購實體及其具體采購范圍,由國務院確定。目前,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局限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隊組織的采購行為,大量公益性國有企業的采購行為并未受到政府采購制度的約束。可以說,將部分公益性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是《征求意見稿》中的一大亮點。
我國國有企業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涵義。我國的國有企業曾稱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即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經營單位。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國有企業改革的大幕也徐徐拉開。公司法的出臺,明確了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即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后,明確了國家出資企業的概念,即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此外,我國現行的有關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法規還有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一般來講,國有企業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資產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我國國有企業的特點是,國有企業是一種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特殊企業,分為中央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數量多,涉及領域廣。
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國有企業在我國屬于生產經營性單位,其職能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有所不同,出于保證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考慮,其顯然不屬于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中采購主體的范圍,也并未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物資采購分為國有企業物資采購和國有金融企業物資采購,分別由《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等進行調整,由于兩規定較為簡單,監督乏力,致使部分國有企業采購存在較多問題。
此外,公益性國有企業雖然以企業的方式運營,但其享有的資源來自于國家,其市場地位和行為邏輯更偏向于政府主體而非市場化主體,公益性國有企業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斷提高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效率,具有明顯的政策功能調節作用。目前,公益性國有企業未受到政府采購制度的約束,因此,有必要將公益性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范疇,通過立法形式對其采購行為進行規制,有利于防止公共權力濫用,進而維持市場的公正和效率。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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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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