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要求會排斥新成立的企業嗎?
【有問有答】
業績要求會排斥新成立的企業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很多項目都會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業績證明。對此,有從業者提出疑問:“新成立的企業沒有相關業績,這樣的要求是否對其構成了歧視性待遇?”
回答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很多受訪者提醒道:“首先要明確一點,新成立的企業是可以參與政府采購的,只要滿足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完成稅務登記和社會保障登記即可。”
面對業績要求時,新成立的企業該如何應對?海南一代理機構有關負責人認為,在一個成熟的市場中,新成立的企業肯定處于競爭劣勢,這是市場競爭的體現,提出業績要求是采購人保護自身利益的正當選項。
“試想,對于有些大型、重要的項目,如果采購人對業績沒有要求,采購結果很可能不盡人意,采購人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表示。
“而且,業績一般作為加分因素,采購人提出這樣的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秦志龍表示。
按照這樣的邏輯思路,新成立的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是不是明顯處于劣勢?
對此,有受訪者表示,要區分不同的項目。在新興市場中,老企業反而不及新成立的企業,比如當下的核酸檢測企業和封控城市的保供企業,新成立的企業都爭得了優于老企業的政府采購合同份額。而且,對于一些采購金額小、靈活度高、對業績要求不多的項目,新成立的企業是具有競爭優勢的。
“作為新成立的企業,還是要踴躍參與到適合自己的政府采購項目中,慢慢積累業績和經驗,不斷壯大,適應市場需求。”成凱表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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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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