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政策的物質與制度基礎
【專家觀點】
政府采購政策的物質與制度基礎
■ 劉小川 唐東會
政府采購雖然是實現財政支出的方式之一,但因其覆蓋面廣、利益關系清晰的特征,所產生的政策效果是其他財政支出手段所不能替代的。當然,政府采購政策的落實,需要具備一定的物質與制度基礎。換言之,制定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首先應當為其創造一些基本的條件與環境。
發揮政府采購政策的作用,一般需要具備3個基本條件與環境,即物質基礎、法規基礎和組織基礎。
物質基礎條件
政府采購政策的物質基礎主要是指具有足夠量的政府采購額度,惟有如此,政府采購政策的影響力才可能得到較充分的發揮。根據國際經驗,一國政府采購的總量在達到約占財政支出30%、社會銷售額的20%和GDP的10%左右時,方可為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營造出必要的活動空間并增強有效的調控強度。
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政策的物質基礎還相對薄弱,應當采取措施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規模,擴大現有的政府采購范圍,嚴格框定財政資金使用途徑,不僅要求財政購買性資金的采購項目實行政府采購,而且對使用財政資金拼盤項目的采購以及財政預算外資金的采購,也要逐步納入政府采購范疇。
法規基礎環境
政府采購政策的法規基礎是指與政府采購法相對應的和相配套的法規體系,只有奠定完善的法規體系,才可以提高政府采購政策執行的水平,將政府采購政策的各項功能實施落到實處。由于政府采購制度具有較強的規范性,因此,制定對其運作全過程的系統性規則尤為重要。例如,政府采購機構考核及供應商資格管理法、政府采購管理與執行協調監督法等。
政府采購不僅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活動,而且是執行政府宏觀政策的一項有效工具。因此,政府采購政策的履行,還需要一些相關法規予以配合。為達到政府采購政策的最佳效果,還需要制定和完善一些配套法規。
組織基礎條件
政府采購政策的組織基礎是指制定和履行政府采購政策的組織結構及其機構職能的劃分。政府采購的組織結構包含3個層次,即政策制定組織、采購監督組織和采購運行組織。制定政府采購政策的機構應由相關的政府宏觀決策部門協同組成,其主要職能是,擬就政府采購以及與之相關的法規議案、制定政府采購的市場規則、協調政府部門以及各地區之間有關政府采購的政策關系等。很多國家設有專門的政府采購政策組織,例如,美國的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菲律賓的政府采購政策局等。
政府采購監督組織是政府采購政策順利實施的制度保障,其目的是保護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規范,維護政府采購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等。日本在履行該職能時,基本是采取統一監管的模式,專門設立政府采購檢查辦公廳和政府采購檢查委員會,其業務上隸屬于首相辦公室,行政上隸屬于經濟計劃署。美國采用的是條塊分割監管模式,除了各地方設有專門的監督機構外,聯邦設置總會計辦公室,負責處理較大標的或影響較大的政府采購申述和監督。
政府采購運行組織包括管理和執行兩個層面。政府采購管理組織由政府行政機構擔當,一般由財政部門負責,其職能主要有制定采購計劃、管理采購資金、監督采購過程等。政府采購執行組織由社會中介機構擔當,其主要職能是發布采購信息、提供政策與技術咨詢、以招投標或其他方式為采購雙方提供交易平臺、受托相關采購管理及申述事宜等。在此基礎上明晰各自的職能,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各負其責。
(本文節選自《中國政府采購政策的思路與框架》一書,本報獲原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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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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