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科技服務采購有待規范
【業內觀點】
體育科技服務采購有待規范
■ 張莉華
近年來,隨著體育運動的科技化程度不斷提高和科學訓練理念的不斷融入,體育科技服務越來越受重視。如今,采用高科技服務手段進行指標分析和指導訓練已成為支撐奧運項目奪金的關鍵因素之一,也讓體育科技服務采購逐漸進入大眾視野。
從2021年國家體育總局政府采購信息統計來看,服務類采購總規模超1.06億元,其中體育科技服務采購規模為6507.9萬元,占比達61%。判斷某一服務類項目是否屬于體育科技服務采購范疇,需先弄清楚何為體育科技服務。《國家隊體育科技服務采購實施辦法》(體經字〔2018〕34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體育科技服務是指體育總局圍繞奧運會科技備戰等工作組織實施的相關服務工作。主要包括12大類別,分別是訓練監控、生理生化指標監測與調控、醫務監督、傷病防治、體能訓練與運動康復、技術診斷與分析、專項運動素質診斷與監測、營養調控、心理測試與服務、大數據、信息情報收集與分析、其他體育科學訓練服務。
國家隊體育科技服務采購的現狀
體育科技服務旨在通過高科技儀器和設備,對運動員體能、技術、機能、營養、恢復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控,據此發現問題,制訂個性化的訓練方案,補足短板。換言之,通過采購上述服務,以全面提升運動員的競技能力。
雖然體育科技服務應用越來越廣泛,但作為一項新興的服務類型,在實際采購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有些體育科技服務采購類型無法歸類。盡管《實施辦法》目錄中的12大項中有一項為其他體育科學訓練服務作為兜底類別,但當同時采購兩種及以上的其他體育科學訓練服務時,如果無法明確區分其具體類別,在采購實施過程中仍會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若采購人合并服務類別進行采購,供應商可能不能同時滿足兩項服務內容,在招標過程中有流標的可能。另一方面,若采購人按兩種服務類別采購,則存在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的風險。
第二,體育科技服務采購需求編制水平普遍較低。財政部于2021年印發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九條規定,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但在體育科技服務采購中,達到上述要求比較困難。一是個別單位不重視政府采購工作,沒有專職的采購人員,采購人專業水平有限,在需求管理編制方面沒有積累和思考。二是不同的科技服務有不同的服務需求,采購人對此了解不夠全面,在編制技術和商務要求時準確性不高,導致中標供應商科技助力人員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工作人員并未掌握基本的理論、方法等,影響服務質量和運動員訓練效果。
第三,采購人對體育科技服務采購的內容界定不準確,對貨物和服務采購概念認知不到位。在體育科技服務過程中,常常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科研儀器設備。設備采購屬于貨物類采購,而科技服務采購屬于服務類采購。按理說,采購計劃只需按照服務工作內容測算服務類預算即可,但在實際采購中,采購人往往認為科技服務中的設備與服務是配套的,屬于服務中的一項,在申請科技服務項目預算明細中經常混有科研儀器設備等貨物采購,導致預算明細不準確,影響采購進度。
第四,體育科技服務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界定不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規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除集中采購機構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體育科技服務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界定的關鍵詞是同一個財政年度、同一預算、同一類別、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100萬元以上。但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往往以單個合同服務期限的采購金額作為當年預算總金額來判斷是否需要集中采購,導致有些全年超過限額標準應該集中采購的項目而采取自行采購的方式,違反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體育科技服務經費保障不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家財政經費緊張,體育部門各單位自籌資金能力不斷下降,導致科技服務經費也逐年減少。有些運動項目不能滿足國家隊的科技服務保障;有些項目即使投入經費,也只能保證日常科技服務工作;對于備戰工作中存在的個性問題,攻關服務工作投入有限。
對國家隊體育科技服務采購的建議
根據近幾年體育科技服務采購的現狀,筆者認為,國家隊體育科技服務采購有待進一步規范,可從以下五方面入手。
第一,細化體育科技服務采購目錄。建議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研,進一步細化國家隊體育科技服務項目的類別,盡可能地將現有服務類別涵蓋完整。
第二,提高體育科技服務采購需求編制水平。通過調查研究,明確體育科技服務項目需求指標,對服務期限、服務質量、評審標準、供應商履約能力、合同條款等提出較為規范的標準要求,使體育科技服務采購需求指標有據可依,提高需求編制水平,盡可能篩選高水平團隊服務供應商,滿足國家隊服務需求。
第三,加大宣傳力度,加強采購人培訓。一方面,進一步加大體育科技服務宣傳力度,擴大體育科技服務的招標面,優中選優,把專業功底扎實的科研人員納入體育科技服務體系。另一方面,加強采購人培訓,使其更加了解貨物和服務采購內容,準確把握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正確編制服務采購預算,提高服務項目的采購效率。
第四,加強過程管理和績效考核。以服務質量和運動員體能數據為準繩,加強體育科技服務過程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和績效考核指標,完善督導、整改和淘汰機制,對符合標準的服務商可進行續約合作,對不符合標準的服務商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則終止合同。
第五,增加體育科技服務經費保障力度。一方面,針對奧運會項目尤其是奪冠項目,國家財政進一步增加體育科技服務經費,保障重點項目和重點運動員得到全方位科技服務。另一方面,采購人應做好體育科技服務項目的申請材料,運用體能測試數據分析等方法提高此類服務項目的附加值和吸引力,增加自籌經費能力,保障體育科技服務經費充足。
(作者單位:國家體育總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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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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