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將啟動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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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將啟動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
本報訊 江西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通知,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
根據《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從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并對專家進行履職評價。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評審活動結束后,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價系統”),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遵守評審紀律、評審工作質量等情況逐項打分,作出評價。省財政廳每年根據每位評審專家累計平均得分,對排名位于后1/5的評審專家,將其抽取概率降低50%。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共20項,包括未在評審現場發表個人傾向性意見、未在評審現場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未出現客觀分評審錯誤;不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差旅費或額外索取其他報酬;無故意拖延評審時間行為;離開評審現場時未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等。
對在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代理機構,由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對其進行履職評價。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通過信用評價系統對代理機構的采購文件編寫質量、評審活動組織等情況逐項打分,作出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將代理機構年度平均得分計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得分,滿分為5分。代理機構累計接受評價的次數和累計平均得分每年度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江西省政府采購網公開,供采購人在選取代理機構時參考。代理機構履職情況的評價指標共15項,包括采購文件編制規范、完整;采購文件中評審方法和標準符合規定;代理機構人員未發表任何存在歧視性、傾向性的意見,未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未發現代理機構人員存在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但未回避情形;代理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現場等。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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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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