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項目預算里能否出現“雙重”價格
【有問有答】
同一項目預算里能否出現“雙重”價格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一則詢問:“同一項目能否采用不同時期的材料價格作為預算價格?換言之,同一預算文件中能否出現兩個年份的材料單價?”
回答
對于上述問題,專家們一致認為“不可以”。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工作人員蔣守華給出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預算是指年度預算,只能按照一個年度的價格進行測算。
“從邏輯上講,材料預算價格只能采用當下的材料單價。”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法務負責人彭時明告訴記者。
據了解,工程類項目材料價格由建設部門定時發布定額清單,工程造價可以隨時依據定額清單作調整;政府采購項目預算一旦確定,一般不能變更。現在多數政府采購預算都要通過財政評審環節,財政評審會糾正預算中不科學、不嚴謹、不規范問題。
北京北咨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吳振全告訴記者,對于建設項目而言,工程造價受市場價格影響,是動態變化的。建設單位在組織開展項目概算、預算編制中均采用最新版預算定額以及編制期當期信息價。例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控制價編制中,一般將投標期作為編制期。當然,對投標施工企業而言,也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在報價中將不同期的材料或設備價格作為參考。
在多數項目的竣工驗收結算階段,一般以投標價格為基準進行結算,即使材料的市場價格發生了變化,結算仍以投標時的價格為準。對于新增、變更的內容,投標中沒有的,就按照施工當時的市場價格進行結算。
“政府采購是按照‘量價對等’原則確定中標價格的,價格是具有唯一性的,即一個項目只能有一個報價,不存在雙重價格。”蔣守華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三十二條 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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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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