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范集中帶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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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范集中帶量采購
《北京市政府采購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系統操作指引(試行)》出臺,鼓勵采購人自愿聯合、集中帶量采購,發揮政府采購規模優勢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印發《北京市政府采購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系統操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集中帶量采購各方當事人和操作流程進行了明確,鼓勵采購人自愿聯合、集中帶量采購,發揮政府采購規模優勢。
根據《指引》規定,集中帶量采購,是指不同預算單位由于采購需求一致,自愿聯合,委托同一預算單位作為采購主體,集中采購同一品目貨物、服務或工程的政府采購活動。集中帶量采購項目采購內容原則上不包含集采目錄內品目,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包含集采目錄內品目的集中帶量采購項目,應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為確保集中帶量采購效果,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集中帶量采購主要涉及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對此,《指引》明確,集中帶量采購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兩類。參與單位按照自愿的原則推薦一家參與單位或上級單位作為牽頭單位。采購單位包括市、區、鄉鎮多級的,原則上以上級單位作為牽頭單位。
在具體分工方面,牽頭單位協調指導各參與單位,負責總體組織、落實采購工作,包括:確定采購咨詢機構;匯總各參與單位采購需求,開展需求調查形成報告;落實采購意向公開;制訂集中帶量采購項目實施方案并向財政部門備案;落實各項采購政策、組織編寫采購文件、組織評標并確認采購結果;簽署集中帶量采購總合同;組織各參與單位開展履約驗收;做好采購信息公開、數據統計、檔案材料保管備查。
參與單位配合牽頭單位做好采購各環節工作落實,包括:向牽頭單位出具自愿聯合采購的委托函;做好采購項目立項;配合牽頭單位細化采購需求,做好采購文件編制、做好評標及結果確認;簽署集中帶量采購分合同;做好本單位履約驗收;做好采購信息公開、數據統計、分合同檔案材料保管備查。
牽頭單位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代理服務。代理機構與牽頭單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為采購單位開展需求調查、設定采購需求、擬訂采購合同、法律咨詢、招標代理,開展履約驗收、檔案管理等提供全過程專業化咨詢代理服務。
對于具體的操作流程,《指引》強調,所有參與帶量采購的單位 (包括牽頭單位) 需通過預算一體化系統編制參與帶量采購項目的采購計劃,并發送至政府采購管理服務模塊。在采購系統中使用一致的項目名稱完成采購立項,并且在其他項目屬性中勾選“帶量采購參與項目”,保存采購項目信息。
此外,《指引》還對采購人提出了五大禁止性行為:即中途退出集中帶量采購活動,或以其他不合理理由中止集中帶量采購活動;不按照規定同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不按采購合同執行,擅自采購,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合同簽訂后,再同中標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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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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