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前后價格孰更優
【一家之言】
“打折”前后價格孰更優
■ 歐雨祥
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在有大型企業和小微企業共同參與同一項目競標的情況下,小微企業中標金額是按最后報價扣除前的金額確認,還是按扣除后的金額確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筆者認為,應該按扣除優惠價格后的最后報價排序,并以該金額確定為中標金額,依此價格簽訂合同并履行。如果是按扣除優惠價格后的最后報價金額參與排序,而按沒有優惠價格扣除前的最后報價確認中標金額,并依此價格簽訂合同并履行,會導致小微企業簽訂合同的價格高于大型企業的報價現象,這違反了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最低價中標的原則。
法律規定
關于競爭性談判,筆者梳理了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根據《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的規定,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者為成交供應商。
此外,《湖南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談判小組應當場向所有參加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宣布最后報價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情況,并由供應商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最后報價的排序按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后的金額計算。”其第四十四條規定:“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價格扣除后的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筆者認為,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在有大型企業和小微企業共同參與同一項目競標的情況下,小微企業中標金額是按最后報價扣除前的金額確認,還是按扣除后的金額確認,有一個判斷標準,即競爭性談判項目應當適用“最低價成交法”,采用政府采購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政策工具,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湖南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明確,小微企業參與排序的金額是價格扣除后的金額,小微企業中標的金額是按價格扣除后的最后報價確認成交的。簡言之,在供應商的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或者說,政府采購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供應商中標的原則是最低價中標。“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也就是說,只要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對采購文件作了實質性的響應,能夠滿足采購人的需求,即認為“質量和服務相等”,強調用統一的判斷尺度衡量供應商。
然而,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卻出現了兩種理解和做法不一的情況。第一種做法是,按最后報價扣除后的金額參與排序,按沒有扣除前的最后報價金額簽訂并履行合同。第二種做法是,按最后報價扣除后的金額參與排序,并按扣除后的金額簽訂并履行合同。據了解,絕大部分的談判小組是按第一種做法處理的。理由是如果按第二種做法執行,小微企業就沒有真正享受政策扣除的優惠待遇,因為扣除比例較大(規定扣除比例為10%—20%),有可能導致小微企業無錢可賺,甚至還有可能導致采購合同不能履行。認同第二種做法的人認為,企業先享受價格優惠扣除,才獲得中標的可能,既然按價格扣除后的金額中了標,就得按價格扣除后的金額履約。按扣除價格優惠的金額排序中標,而按未扣除后的價格執行,就違背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最低價中標的初衷。
舉例說明
例如,假設有一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采購預算金額為300萬元。有A、B、C、D4家供應商參與競爭投標,給予小微企業10%的價格優惠扣除。
第一種情況:A、B、C、D供應商的最后報價分別為:283萬元、295萬元、290萬元、288萬元,其中,供應商B為小微企業。
給予B價格折扣后的最后報價排序是:B265.5(295-295×10%=265.5)萬元、A283萬元、D288萬元、C290萬元。
B價格最低,應為本項目中標供應商。
第二種情況:A、B、C、D供應商的最后報價分別為:283萬元、295萬元、290萬元、288萬元,其中,B、C為小微企業。
給予B、C小微企業價格折扣后的最后報價排序是:C261(290-290×10%=261)萬元、B265.5(295-295×10%=265.5)萬元、A283萬元、D288萬元。
C價格最低,應為本項目中標供應商。
第三種情況:A、B、C、D供應商的最后報價分別為:283萬元、295萬元、290萬元、288萬元,其中,B、C、D為小微企業。
給予小微企業B、C、D價格折扣后的最后報價排序是:D259.2(288-288×10%=259.2)萬元、C261(290-290×10%=261)萬元、B265.5(295-295×10%=265.5萬元)萬元、A 283萬元。
D報價最低,應為本項目中標供應商。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是按第一種做法(按報價原價確認中標金額并簽訂合同)處理,則以上三種情況的中標金額分別是:295萬元、 290萬元、288萬元。這種方法與競爭性談判最后報價最低者中標的原則相違背,即價格高的供應商中標。
如果是按第二種方法(按扣除后的價格確認中標金額并簽訂合同)處理,即以價格扣除后的金額中標,則上述三種情況的中標結果是:265.5萬元、261萬元、259.2萬元。這既支持了小微企業發展,又節約了財政資金。
第四種情況:若A、B、C、D4家供應商都同時為大型企業,不存在價格扣除問題。即最后報價的排序是:A 283萬元、D288萬元、C290萬元、B 295萬元,A應為本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因此,不違背競爭性談判最低價中標的原則。
第五種情況:若A、B、C、D4家供應商都為小微企業,最后排序情況為:A254.7(283-283×10%=254.7)萬元、D259.2(288-288×10%=259.2)萬元、C261(290-290×10%=261)萬元、B265.5(295-295×10%=265.5)萬元。
A254.7萬元排名第一,也不違背競爭性談判最低價中標的原則。
政府采購基本功能與政策功能的關系
通過上述實證分析,由此引出了政府采購基本功能與政策功能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政府采購的基本功能也可稱為政府采購的基本目標,是指政府采購意在達到的優質優價,以及因規范而實現的預防腐敗等功能或目標。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也可稱為政府采購的政策性目標,是指政府采購作為一種工具而對經濟社會特定領域或特定對象的支持或促進,包括支持或促進創新、節能環保、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功能是一種派生性功能,容易非理性化,應受法律嚴格限定。在實踐中,一方面,法定政策實效不足;另一方面,存在政策工具被濫用、非理性擴張、不當干預市場的問題。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求,要構建現代政府采購制度,要以優質優價采購結果和用戶反饋為導向,同時,將政策功能完備作為現代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內容。
筆者認為,政策功能完備作為改革目標之一,不得作泛化理解。基本功能與政策功能的價值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兩者易發生沖突。過度追求政策功能可能對基本功能造成損害。在基本功能與政策功能的關系方面,應堅持基本功能優先,在此基礎上追求政策功能,且政策功能拓展應有合理邊界。現代市場經濟應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而非忽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有限性,切忌將其作為萬能工具使用,導致舍本逐末、本末倒置。
《湖南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貫徹落實了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優化市場營商環境,以扣除一定的優惠價格比例(10%—20%,含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或監獄企業)的最后價格參與排序競爭,并作為供應商的中標價格。這既滿足了最低價格中標原則,更大限度地節約了財政資金,又支持了小微企業發展。
(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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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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