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E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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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培訓中了解到應采用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方式的具體情形,感覺和實務中采用這兩種方式的情形不太一致,會有什么問題嗎?
答:只要符合相關的適用情形,在某一個適應情境下選擇相對應的采購方式,是沒有問題的。只不過在現行法律法規下,各地對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不太一樣。如果達到了所在地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當項目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則需報批。除此之外,如果不需要報批,根據不同的適用情形來確定采購方式即可。至于是否需要磋商或談判,則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具體情形來確定。規格標準不統一、需求很難描述、需要供應商提供相關方案、服務比較復雜等項目,則需通過多輪磋商來執行采購活動。
13.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金額如何界定?
答:根據集中采購目錄來決定。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要進行集中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要進行分散采購。
14.對于可能發生質疑的項目,何時簽訂合同為宜?最早、最晚的時間分別是什么時候?
答:當項目發生投訴質疑時,要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的要求,在法定時間內提供相關答復就行。在答復質疑后,若是項目沒有問題,就可以按照流程繼續執行。如果財政部門認為該項目有必要深入調查或是要求暫停的話,則按規定執行。因此,并沒有一個最早或最晚的時限,兩者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但如果監管部門有相關要求,各種質疑、答復、投訴都以該要求時限為準。
15.在資格審查中,新成立公司的社保記錄如何提交?
答:社保繳納證明只要是通過國家規定的正規合法途徑,且能查到具有官方效力的,都是可以的。至于提交形式,并沒有規定具體使用哪一種,公司可以自行決定。
16.緊急的疫情防控物資必須要走政府采購流程嗎?
答:財政部曾印發《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和《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其中提到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如果正常采購程序可以滿足采購需要,不能以緊急采購為由來規避正常程序,這需要采購人自行把握。
17.我們采購的執法辦案平臺,財政要求我們按貨物招標,但往年是按照服務招標的,那么貨物和服務怎么判定呢?
答:一個項目的性質是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來確定的。2022年,財政部修訂了《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可以以此為準來確定項目性質具體是服務、貨物還是工程。如果根據《目錄》確定不了,可以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來確定。
18.學校政府采購工作人員有些是兼職,缺乏專業性。在這種情況下,該怎樣規避風險?
答:這涉及人員配置問題,也是單位內控制度問題。一方面,要配齊配強采購人員;另一方面,要加強培訓、加強輪崗。如果人手實在短缺,采購人員可以多參加相關培訓,不斷學習,以此來規避風險。如果有可能的話,還是要多分配人手來執行項目。
(答疑講師/康鄧禹 文字整理/張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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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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