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綠色采購”與“綠色政府采購之爭”當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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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綠色采購”與“綠色政府采購之爭”當休矣
■ 姜愛華
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以及促進綠色發展是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目標之一。1月31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第8版結合2022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做了一期有關2023年綠色采購發展趨勢探討的內容。在探討過程中,有的專家用“綠色政府采購”,有的用“政府綠色采購”,在表述上比較混亂。“綠色政府采購”或者“政府綠色采購”,到底應該用哪個?有何理論依據?提筆前,我想到自己十多年前在寫這方面論文時,就曾經因為不知把“綠色”放在“政府采購”前面還是放在中間而猶豫再三,后來寫論文時也曾混用過,之后又對這個話題進行過思考,現將考察結果與大家分享。
各地表述不一致
首先,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并未提及“政府綠色采購”或者“綠色政府采購”的字眼,一般都表述為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或支持綠色發展等政策目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五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支持科技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綠色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等。”
其次,大部分中央或者地方規范性文件中提到“政府綠色采購”,具體涵蓋“政府綠色采購”“政府綠色采購政策”“政府綠色采購標準”“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等字眼,少數文件有“綠色政府采購”表述。筆者初步統計了一下,有將近20份中央文件、50多份地方文件中提到“政府綠色采購”。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綠色北京發展建設規劃的通知》(京政發〔2011〕41號)提到“充分發揮政府綠色采購的引領作用,研究出臺本市政府綠色采購實施細則”,屬于比較早提到“政府綠色采購”字眼的。《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提到“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意見》(國辦發〔2022〕9號)提到“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標準,加大綠色低碳產品采購力度”;《關于印發<財政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財資環〔2022〕53號)提到“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加大綠色低碳產品采購力度”;《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2022〕7號)提到“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綠色生活創建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67號)也提到“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帶頭采購更多節能、節水、環保、再生等綠色產品,更新公務用車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江蘇省政府關于推進綠色產業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20〕28號)提到“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范圍”。與之相反,少數地方文件用了“綠色政府采購”一詞,如《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政府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京財采購〔2018〕2593號)提到“高度重視綠色政府采購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擬定的天津市綠色供應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101號)中提到“市財政局負責綠色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可見同樣是一個地方政府不同部門發的文件,有的用“政府綠色采購”,有的用“綠色政府采購”。還有的地方文件直接用“綠色采購”或“綠色采購政策”一詞,如《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已廢止)提到“加強政府機構節能和綠色采購”,《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甘發改環資〔2020〕515號)提到“將落實綠色采購政策作為對部門績效評價的重要考量因素”。
再其次,對學者研究文獻進行搜索整理發現,中文文獻用“政府綠色采購”多,英文文獻用“Green Public Procurement”(綠色政府采購)多。中文文獻(通過中國知網搜索,2003-2023年)中,研究題目中含有“綠色政府采購”的共26篇,其中有4篇研究“綠色政府采購制度”,4篇研究“綠色政府采購政策”;研究題目中含有“政府綠色采購”的文獻190篇,其中有46篇研究“政府綠色采購制度”,12篇研究“政府綠色采購政策”。英文文獻(通過外文數據庫Econlit搜索,1997-2023)中,題目中含有Green Public Procurement或Green Procurement或Government green procurement共29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Procurement這個英文單詞本身一般都是特指政府采購,所以Green Procurement實際上與Green Public Procurement相當,并且,國外Public Procurement和Government procurement范疇基本一致。在這些文獻中,有18篇題目用了Green Public Procurement,有10篇用了Green Procurement,有一篇用了Government green procurement(政府綠色采購)。此外,有兩篇論文題目中雖然沒有明確用這些詞語,但表達了同樣的意思,一篇為Buying Gree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n Instru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icy(購買綠色:政府采購作為一種環境政策的實施工具),另一篇為Using Public Procurement to Implement Environmental Policy: An Empirical Analysis(運用政府采購實施環境政策:實證分析)。
最后,從國際規則的相關條款中看,沒有直接的“綠色政府采購”或者“政府綠色采購”的相關表述,從國別看,個別國家頒布《綠色采購法》。國際或區域性規則或者典型經濟體的政府采購法一般都是在采購政策中提到有關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如世界貿易組織GPA就提及“通過制定、引用或實施技術規則來促進自然資源保護或環境保護”。日本于2000年頒布了專門針對公共機構政府采購的《綠色采購法》,日本直接用“綠色采購”,沒有進一步明確是“綠色政府采購”還是“政府綠色采購”。
頂層設計統一表述為“政府綠色采購”
綜合來看,有以下幾點感想:
一是我國政府部門總體還是明確了“政府綠色采購”的一致表述。在大多數文件中都非常清晰地提及“政府綠色采購”“政府綠色采購政策”“政府綠色采購標準”“政府綠色采購標準”,當然有的文件也用了“綠色采購”,巧妙地規避了詞語順序難題。但也出現有的地方政府不同部門用詞不一致的情況,建議未來出臺文件時盡量用一致表達。
二是國內學者偏向用“政府綠色采購”,而國外學者偏向用“綠色政府采購”。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英文中public procurement是一個詞,本身就是政府采購的意思,不易拆分開,所以“綠色”放在前面更合適。但中文相對靈活一些,可以表達為“綠色的政府采購”,也可以表達為“政府的綠色采購”,因此,二者似乎皆可。
三是總體而言無論“綠色政府采購”還是“政府綠色采購”,當前都偏重于政策層面的考量,主要體現為在政府采購制度框架下實施環保、節能、綠色發展政策,少部分文件(中央兩份文件、地方八份文件)上升到制度層面,提及“研究推行”“完善”“強化”或“落實”政府綠色采購制度。
2023年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新時代的中國綠色發展》也提到,“不斷完善綠色產品認證采信推廣機制,健全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實施能效水效標識制度,引導促進綠色產品消費。”或許未來我國將著力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強化政府綠色采購的實施效果。
總的來說,從與頂層設計文件的表述一致的角度,個人覺得“政府綠色采購”這一表述更為妥當。今后,地方在出臺相關政策以及文件時應當與頂層設計保持一致。另外,專家學者在進行理論討論時也應當使用“政府綠色采購”。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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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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