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評標報告中的兩個模糊認識
【實務探討】
厘清評標報告中的兩個模糊認識
■ 王加和
在告知未中標人得分和排序時,部分業務人員總認為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薦中標候選人沒有得分和排序,存在對評標報告認知不足的問題。筆者梳理了其中兩個易混淆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相關業務人員厘清認識。
無效投標人名單的有關問題
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評標報告應當包括六項主要內容,現對其中“無效投標人名單”在業務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概述說明。
無效投標人按照資格審查與符合性審查進行分類,可以分為未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但在業務實踐中,針對無效投標人名單問題,不同代理機構有不同理解。有的代理機構認為,無效投標人名單只能列出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理由是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由采購人授權代表自行負責,不應該出現在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的評標報告中。另有一部分代理機構認為,無效投標人名單要涵蓋所有無效投標人,理由是87號令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要求直接列出無效投標人名單,無需過度解讀?,F就以上無效投標人名單問題,分析如下。
針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無效投標人,87號令第四十四條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另外,《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在業務實踐中,由采購人授權代表獨立進行資格審查,部分代理機構考慮采購人授權代表專業性方面問題而聘請法律顧問協助采購人審核,當兩者意見不一致時,由采購人授權代表行使最終決策權。但由于決策權僅在采購人授權代表,資格審查結果可能會出現瑕疵或者錯誤,資格審查階段過后,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投標文件階段或代理機構在核對評標結果階段,都有可能發現上述問題,發現問題后,應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按照出現資格審查認定錯誤的情形,要求采購人授權代表在評審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
針對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無效投標人,根據87號令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的規定,由評標委員會共同進行符合性審查,當評標委員會不同成員對審查事項存在爭議時,按照87號令第六十一條規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
綜合以上分析,87號令詳細給出了無效投標人產生的兩種類型和決策機制,評標報告中無效投標人名單應按照資格審查與符合性審查分別列出,如某無效投標人或有效投標人在資格審查階段出現認定錯誤情況,應在資格審查無效投標人名單后做好相關記錄;如評標委員會對符合性審查存在爭議,應在符合性審查無效投標人名單后增加“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的相關記錄。
評標結果與中標候選人名單是否為同一概念
根據87號令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相關規定,評標結果及中標候選人按照最低評標價法與綜合評分法進行分類。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因業務實踐中公開招標較少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本文僅討論采用綜合評分法項目中評標結果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問題,這方面主要有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評標結果與中標候選人是否一致?二是中標候選人名單數量如何確定?
針對評標結果與中標候選人是否一致問題,可以暫時忽略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數量問題,僅討論兩者一致性問題。在業務實踐中,告知未中標人得分和排序時,部分代理機構業務人員認為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薦中標候選人沒有得分和排序,這是錯誤的。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評標結果與中標候選人并不一致。按照87號令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告知未中標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時,在上述情況下,該排序不是中標候選人排序,僅僅是評標結果,應明確告知未中標人與哪些投標人提供了相同品牌的產品,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薦中標候選人有得分和排序,該排序是評審得分的排序不是中標候選人的排序。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則評標結果與中標候選人一致,評審得分排序即是中標候選人排序。
針對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數量問題,查閱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除87號令出現“排名第一中標候選人”的表述以外,并沒有找到其他對數量進行規制的法條,如果僅確定一名中標候選人,就會在后續質疑投訴階段,使項目面臨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風險。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假設質疑投訴事項成立且影響采購結果時,沒有也無法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人。
綜合以上分析,一般情況下,評標結果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是同一概念,僅在“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特殊情況下,才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評標報告中評標結果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是兩個概念,需要分別列出,并在后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中列明哪些投標人提供了相同品牌的產品,且提供相同品牌產品投標人評審得分及排序情況。
而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數量問題,因無相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則要由采購人根據項目情況自行確定,作為代理機構,要告知采購人中標候選人名單數量對后續工作的影響。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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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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