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是否違法
【本期關注:聯合體投標】
編者按:在近期政府采購實踐中,聯合體投標問題曾引發業內的關注和思考。本期特圍繞聯合體投標中遇到的細節問題進行探討。
本報記者 賈璐
招標文件中一則“本采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規定,不成想竟引發了一起投訴。
近期,沿海某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接到了一起供應商投訴。投訴稱,某項目招標文件中注明“本采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該條規定違反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接到這樣的投訴,對于該地監管部門而言,還是第一次。讓監管部門犯難的是,幾乎翻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規文件,也找不出相關的處理依據。
“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到底是否違法?發生這樣的質疑和投訴后,相關政府采購部門又該如何處理?圍繞該話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包括實務專家、律師在內的多位業內人士,結果卻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觀點一:違法,不能阻擾市場進入
當記者提及該案例后,大部分受訪者立馬都會援引《政府采購法》第24條的相關規定。
“明確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這應當是違法的。”東部某省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認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24條的明文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同時,只要供應商滿足《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就可以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而支持這種觀點的,在受訪者約占一半。
觀點二:法無禁止,采購人應有的權利
但是,對于同一條款的解讀,卻出現了與上述觀點針鋒相對的結果。某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認為:“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并不違法。”該負責人認為,《政府采購法》第24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 第34條兩條規定中對于聯合體投標行為都是使用的“可以”一詞,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這只是一種授權性的規范,表明供應商具備這種權利,但法律法規中并沒有作出“招標單位不得禁止聯合體投標”的強制性規定。隨后,他向記者介紹了一個工作實踐中的類似案例,最后該地監管部門是以“法律上沒有禁止”作為投訴處理意見的。
在支持“不違法”觀點的理由中,部分受訪者還提到了《政府采購法》第21條: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其中,東部某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直率地向記者表示:“標書怎么寫采購人說了算。我認為,注明‘本采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完全可以,采購人有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特定條件的權利。”她還表示,在以往的工作中,她曾碰到過這樣表述的招標文件,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過一起相關投訴。
該負責人的觀點得到了某政府采購律師的贊同:“這樣規定本來就不違法,不過卻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
“如果是一個裝修項目,采購人在標書中不限制是否接受聯合體招標,那么就可能發生無資質的供應商與有資質的供應商組成聯合投標體來參與的情況。這樣一旦因無資質的一方引發裝修的質量問題,那么最終受害人就是采購人。所以,采購人做出不接受聯合體的規定是合理的。當然,如果是一些復雜項目,采購人這么規定就不合理了。”某直轄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如是說。
觀點三:視具體項目而定
在回復記者采訪的過程中, 也有部分受訪者給出了“是否違法,要看是什么項目”的答案。
“簡單的、可由一家供應商獨立完成的項目這樣規定完全可以,比如計算機項目或汽車項目,如果允許聯合體投標,還可能發生一方借此牟利或一方假借另一方資質的隱患。但是,如果是復雜項目,確實不是一個供應商能完成的項目,那這么規定肯定是違法的。”東部某縣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詳細地向記者解釋道。
“不同的項目環境適合不同的投標形式。”某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也言簡意賅地表示。而一名沿海縣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則這樣對記者說:“如果該項目不需要聯合體投標就能進行,那么這么規定就不違法。”
在對同一個問題的多種回答中,究竟哪一種才是相對站得住腳的答案?碰到類似情況監管部門又該如何處理?“遇到類似問題,一定要咨詢律師,作為監管部門不應當憑主觀臆斷。”某直轄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謹慎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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