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新公共采購法創新舉措不斷
【國際經驗】
意大利新公共采購法創新舉措不斷
2023年4月1日,意大利新公共采購法(the new Public Procurement Code)正式生效,并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旨在引入一個更加靈活的制度,通過一些重大創新舉措加快招標進度,并將過去幾年授予的某些臨時豁免(如為應對新冠疫情或反映國家判例法而確立的原則或規則)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據悉,意大利公共管理部門和訂約實體目前面臨的主要挑戰是如何有效實施數字化,確保參與投標的人員得到充分培訓,并對訂約實體開展選擇性資格再認證。此外,部分旨在防止腐敗的公共授標規則規定了嚴格而詳細的紀律,給訂約實體留下了很小的回旋余地,使得他們面臨不少規則和官僚主義等阻力,導致效率低下。意大利業內人士曾認為,意大利需要一部新的法典,使公共采購條例與歐盟法律以及眾多的國內和超國家判例法保持一致,避免存在比歐盟法律更繁瑣的規則。因此,意大利立法者將“自動執行”的守則納入新法制定過程中,即該法不需要進一步的規定來適用,以避免實施規則與其他規則重疊,給各方主體帶來困惑。
意大利新公共采購法被視為一項期待已久的改革,也是實現意大利國家復蘇和彈性計劃(National Recovery and Resilience Plan,以下簡稱NRRP)的有效舉措,更是確保在新冠疫情后意大利經濟快速復蘇的手段之一。從內容上看,簡化和數字化是意大利新公共采購法的主要驅動力。從形式上看,新公共采購法的結構比原先的法規更精簡、更具創新性。例如,新公共采購法開篇的結果原則(Principle of Result)就闡明了意大利訂約當局應始終按照合法、透明和競爭的原則,以最迅速的方式授予和執行合同,并盡可能在質量和價格之間取得最佳平衡。信任原則(Principe of Trust)的目的是為防止公共行政官員具有防御性官僚主義。
具體來看,意大利新公共采購法主要有以下創新:直接獎勵(Direct Awards)。金額低于15萬歐元的工程項目,或雖然沒有咨詢多個經濟運營商,但金額低于14萬歐元的服務和貨物項目(包括工程和建筑服務以及設計活動),允許直接獎勵。
談判程序(Negotiated Procedures)。允許在沒有事先公布招標書的情況下進行談判程序(不必遵守輪換原則):一是針對金額等于或高于15萬歐元但低于100萬歐元的工程項目,向至少5家經濟運營商咨詢后;二是針對金額等于或高于100萬歐元且達到歐洲閾值(538.2萬歐元)的工程項目,向至少10家經濟運營商咨詢后;三是針對金額等于或高于14萬歐元且達到歐盟閾值的服務和貨物(包括工程和建筑服務以及設計活動),向至少5家經濟運營商咨詢后。
數字化(Digitisation)。到2024年1月1日前,創建一個國家電子采購生態系統,其中包括管理公共合同生命周期所需的平臺和數字服務,并遵循一次性原則(即為防止重疊或延誤,每一項資料只允許在一個單一的信息系統中輸入一次)。
價格修訂條款(Price Revision Clauses)。新公共采購法強制要求公共采購合同包含價格修訂條款,即如果工程成本的變化高于總金額的5%,且將涵蓋80%的變化,則將觸發價格修訂機制。
重新談判(Renegotiation)。在公共合同中納入重新談判條款。前提是在特殊和不可預見的情況下,符合歐盟指令,僅限于恢復合同的原始經濟平衡。
未納入投標的情形(Exclusion from Tenders)。一是定義可能導致(但不一定導致)被排除在投標之外的嚴重職業不端行為;二是擴大了自清潔(Self-clean)范圍,即經濟經營者在參與不當行為或違規行為的過程中,可能導致其被排除在公共采購程序之外,這表明其已采取相應的有效補救措施;三是闡明一般招標要求的主觀適用范圍。
分包(Subcontracting)。取消分包合同的任何門檻,分包商可以轉而將部分工作委托給其他分包商。訂約當局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說明理由來限制這種做法。
單一項目經理(Single Project Manager,以下簡稱RUP)。RUP現在指單一項目經理,而非程序的單一經理(Single Manager of the Procedure)。這一規定旨在明確,無論在公共合同的哪一階段(規劃、設計、授予和執行等),訂約實體都應任命一名唯一負責人。
重新引入綜合合同(Reintroduction of the Integrated Contract)。綜合合同,指的是一項將技術和經濟可行性項目與執行項目相結合的計劃。盡管它的禁令最近被暫?;虿糠直籒RRP啟用。
加速獎勵(Acceleration Bonus)。訂約當局可在通知或招標書中規定,如果工程在合同截止日期之前竣工,則每提前一天給予一筆加速獎金(在合同延長的情況下亦是如此)。
合理的異議(Justified Dissent)。在公共指導委員會的協助下,表達異議的訂約實體不僅必須證明其合理性,而且還必須提供替代解決方案。
技術咨詢委員會(Technical Advisory Board)。在疫情期間被立法引入的技術咨詢委員會,被確認為解決訂約當局和訂約實體之間可能發生爭議(即可能影響公共工程合同的及時和適當執行的爭議)的一般補救辦法。
意大利業內人士表示,預測這些規則將如何有效地從紙面轉化為實踐,以及訂約實體將如何適用這些規則,都還為時過早。目前最關鍵的是,訂約實體能否在今年年底前成功完成數字化轉型,以及確保適用該法律條款的人員得到充分培訓。與此同時,意大利公共行政部門和訂約當局需要在2023年7月1日新公共采購法正式實施前,做好充分準備。
(編譯/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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