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欄】(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十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8條的規定,現將財政部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3家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和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3家部門集中采購機構2010年度集中采購工作的考核情況公告如下:
本次考核在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進行年度例行考核的基礎上,首次將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納入考核范圍,對進一步完善集中采購監管和運行機制,推進和深化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考核分為項目考核和綜合考核兩部分,其中項目考核包括政府采購范圍和方式、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編制、評審專家抽取、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網上競價、采購效率、信息發布等內容;綜合考核包括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府采購信息反饋、文件歸檔及備案、采購人和供應商滿意度、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從業人員培訓、廉潔自律、投訴等內容。
本次考核采取定性與定量、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考核小組綜合運用項目評分、問卷調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并隨機抽取了6家被考核單位共130個采購項目,約占各自全年總項目的10%。經綜合評價,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考核等次為優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考核等次均為良好。考核結果表明,以上3家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和3家部門集中采購2010年度均認真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采購代理程序較為規范,在推進制度建設和業務創新、規范采購行為、發揮政策功能、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加強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較好地完成了中央單位集中采購工作。
考核發現,在取得較好工作成效的同時,6家被考核單位在執行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政策規定方面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部分項目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或公告內容不完整。二是部分項目招標文件制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分標準等內容不合理。三是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網上競價尚未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四是部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委托方式不合規。五是部門集中采購的政策和規模優勢尚未充分發揮。六是集中采購機構內部操作規程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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