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標期”不足15日合規嗎
“等標期”不足15日合規嗎
■ 溫朝文
案例由來
此前,A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受B采購人的委托,組織開展了家具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經采購意向公開后,A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了采購公告,并按規定時間組織開、評標活動。在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結果經B采購人確認,排名第一的C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D供應商針對招標文件向B采購人和A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后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下載后至開標時間間隔太短,沒有給投標供應商充足的時間做投標前期準備。財政部門經過審查投訴書,依法受理了投訴,并開展調查取證。
經查,本項目招標公告時間為2023年1月20日(其中,2023年1月20日為法定工作日,1月21日—27日是法定休假日),招標文件提供(線上免費下載)的時間為2023年1月28日—2月2日(滿足5個工作日的時間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為2023年2月14日上午9∶30。從上述時間可以看出,自招標文件(首次發出,未進行澄清或修改)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不少于20日。但是,提供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2023年2月2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2023年2月14日)不足15日。
在本案中,首次招標文件公告,在未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情況下,電子平臺未設置招標文件截止下載時間,導致提供(免費下載)招標文件截止時間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日,這是否符合規定?對此,業界出現了不同聲音。
爭議焦點
提供招標文件截止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符合法定時間嗎?
一種觀點認為:第一,從招標文件發出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間隔滿足20日。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但沒有規定最長期限,也就是說,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只要提供的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就符合《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在本案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沒有澄清或修改事項的情況下,可不受“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的時間約束。
另一種觀點認為:其一,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時間,通常可以理解為“等標期”,這是法律規定,要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必須為投標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留有最低期限,確保投標供應商及時對采購意向作出響應,避免因時間過短或過長而給采購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其二,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是《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作出的規定,并且招標文件的提供時間應當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開始計算。一是5個工作日是下限,二是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開始計算。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求在“等標期”內,最大限度預留時間給供應商作出響應,防止投標供應商在下載招標文件后,因距離開標時間短,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
其三,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實際,自主決定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是澄清或修改內容可能影響供應商投標文件編制的,從澄清或修改好的招標文件發出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足的需要順延,目的是為了確保依法、公平、公正,預留給投標供應商充足的時間編制投標文件。反之,首次(沒有進行過澄清或修改的招標文件)提供招標文件截止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也應順延,這樣才與《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相符,確保潛在投標供應商擁有一定的時間作投標前期準備。
案例分析
筆者更贊成第二種觀點。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澄清或修改的,且澄清或修改內容影響到投標文件編制的,在澄清或修改好后發出的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不足法定15日就應當順延,這點沒有任何爭議。之所以這么規定,就是要保證供應商有足夠的時間編制投標文件來響應招標要求。根據這個原理,未經過澄清或修改的招標文件,就是首次提供的招標文件,也應當保證供應商有充足的時間編制投標文件進行響應。因此,如果采購人設置了提供招標文件截止時間,則提供招標文件截止時間到開標時間應當不少于15日。
只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影響到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滿足不少于15日的時間規定,給投標人留出一定響應時間,那么,對首次(沒有進行過澄清或修改的招標文件)提供的招標文件,也應該遵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做到依法、公正,確保提供文件截止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有15日以上的充足時間。
綜上,筆者認為,無論是首次提供的招標文件還是經過澄清或修改的招標文件,都應遵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供招標文件截止之日至截止開標前應間隔至少15日。
另外,在本案例中,招標公告時間為2023年1月20日,招標文件提供(線上免費下載)時間為2023年1月28日—2月2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設置的提供招標文件日期與招標公告時間不一致導致雖然招標公告發出時到開標時超過20日,但提供招標文件截止時到開標時不足15日,不能保證供應商有足夠的時間編制投標文件來響應招標要求。筆者認為,有必要規定在招標公告發出的同時提供招標文件,不允許在招標公告發出后一段時間才開始提供招標文件。從公開透明的政府采購原則出發,筆者還認為,有必要規定招標公告的內容包含招標文件,讓供應商盡快取得招標文件并作出投標決策和編制投標文件。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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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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