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要求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探究(下)
【探討與爭鳴】
“放管服”要求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探究(下)
■ 劉志廣 劉鋒 文中軍
在具體方略上,除了前述措施外,還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推動相關制度盡快修訂,并將措施落實落細,提高專家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
專家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培育,要達到“內化于心、外化于形”,體現到項目評審效果中去,必須要有具體的管理辦法、完善的措施。目前,評審專家選聘與出庫、抽取與使用、爭議處理、監管責任等程序,尚未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家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筆者建議,加快推動《專家管理辦法》修訂進程,并將措施落實落細,提高評審專家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
具體來看,針對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所反映出的專家權責不對等、約束力不足等問題,可以從完善專家評審具體程序方面下功夫。針對各地評審專家庫未真正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等問題,可以積極推進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規范化。針對過于集中抽取使用本地專家,導致專家之間相互通氣、協商打分等問題,可以推動跨省跨區域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確保特殊領域的采購項目做到專業匹配。總之,要按照改革基調和明確的改革路線,適應政府采購管理環境的新變化,以提高評審專家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為目的,適時對《專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不斷提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化水準。
——探索專家管理改革,嚴把關口,推進專家標準體系建設。
將評審專家制度的地位、功能作用、準入門檻、行為規范、退出機制等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范圍中,積極推進優質專家標準體系建設,不斷強化評審專家制度的約束力。
原因何在?筆者認為,從法律層面來看,現行《政府采購法》對評審專家制度的基本規則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其實施條例也僅對評審專家的抽取、評審活動等作了原則性規定。筆者建議,可以逐步取消在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中專家比例的規定。采購人可邀請專家參與擬定需求標準、技術解決方案、采購實施方案,以及產品質量的技術把關和服務項目的履約評價,不斷推進專家標準體系建設。
——細化報酬管理,完善履職評價,切實激發專家履職盡責的原生動力。
在實際操作中,通常由各省市出臺本地區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辦法,其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主體等規定還不盡完善。對此,筆者建議,在專家勞務報酬上,應適應改革形勢,合理考慮項目金額、采購方式、采購需求、評審難易程度、極端環境等差異化因素,細化報酬檔次與標準;明確由采購人或集采機構為報酬支付主體,避免報酬支出費用轉嫁給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或供應商。
此外,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形式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建立健全評審專家履職評價體系。例如,評審專家信用承諾制度、評價等級制度、評價量化記分或扣分管理制度等,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對于在一定周期內評價不合格、等級低劣或評價量化得分較差的專家,結合其信用記錄、不良行為處罰情況等,采取專家庫預警、監管部門約談、停聘等方式,加強評價結果應用。
——加大督查力度,發揮違規必受罰的警示作用。
在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對專家的權責予以明確細化,同時建立專家違紀懲戒機制。對于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發表傾向性言論、相互串通改變評審分數、敷衍亂打分等故意影響、改變評審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節點,督查評審專家嚴格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進行獨立評審。在《中國政府采購報》《中國政府采購網》等平臺,定期公布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受罰專家名單,發揮違規必受罰的警示作用,促進評審專家知敬畏、守底線,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以問題為導向,夯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代理機構的執業基礎,完善采購項目評審機制。
針對當前在評審專家管理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評審專家違法違規的具體情形入手,把采購人履行好主體責任放在首要位置,把夯實代理機構執業基礎作為重要抓手,積極研究破解的對策,著力補齊短板,堵塞漏洞。
具體來看,一是夯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部分采購人傾向于當“甩手掌柜”,既不對項目采購需求的標準和要求予以明確,也不對主要技術參數進行調查、論證,而是把項目需求甩給代理機構,由代理機構代為制作招標文件,一旦偏離采購需求,問題最終會被轉嫁給評審專家。
二是夯實代理機構的執業基礎。如果作為“中間人”的代理機構為了達到鎖定中標人的目的,從程序和招標文件上“挖坑埋雷”,違規設置不合理條款,那么評審專家往往很被動。因為在多數情況下評審專家的報酬由代理機構代采購人支付,所以代理機構成了評審專家事實上的“東家”。因此,夯實代理機構的執業基礎,是完善采購項目評審機制的重要一環。
——加強現場監管,兜牢底線,實現評審過程與政策目標的有效匹配。
評審現場的管理是否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專家的依法履職和獨立評審。實際上,在專家評審過程中暴露出的各種問題,多因現場管理不到位。比如,評審現場組織工作不規范,導致程序違法,進而引發專家獨立評審受到干擾。雖然監管部門對評審現場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通過實時監控、錄音錄像、手機管理、信號屏蔽等措施,物理隔離了外界對評審現場的干預,但仍存在一定的漏洞。筆者認為,要積極運用新手段,加強現場監管,兜牢采購底線,實現評審過程與政策目標有效匹配。
具體來看,一是加強對組織者的教育管理。代理機構由采購人自主選擇,部分受托代理機構會想方設法滿足采購人意愿,甚至無原則地遷就采購人,操控評審專家的抽取和評審,因此,有必要加強對組織者的教育管理。二是強化現場管理責任。設置評審現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求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評審現場的組織管理工作,規范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操作。三是運用新技術新手段。積極運用新科技手段,加強對現場管理的監控。
(作者單位:廣東省廣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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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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