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傾向性的“佛系”招標應當被鼓勵嗎
沒有傾向性的“佛系”招標應當被鼓勵嗎
■ 蔣德林
“‘要求服務機構位于成都’,這一采購需求,是傾向性條款,不能寫進招標文件。”某日,成都市某機關單位負責采購工作的張先生在溝通招標文件相關事項時,被告知對供應商的“地域限制”不能寫進招標文件。張先生為此感到困惑:“難道在為單位進行采購時,只能‘佛系’招標,不能提出需求?哪些需求屬于傾向性、歧視性條款?合理的需求又該如何提出?”
哪些采購需求是“紅線”,不能踩?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或工程采購項目產生質疑、投訴的狀況大多因為招標文件存在“傾向性”。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中的“非歧視性審查”條款,應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產品,包括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合理,要求供應商提供超過2個同類業務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術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評審因素設置是否具有傾向性,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是否適當。所以,采購人張先生提出的“要求服務機構位于成都”,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地域限制,應視為踩了“紅線”。
哪些采購傾向是合法合理的?
其實,每個人買東西都會有自己的傾向性、偏好性。而且在買東西之前,內心對于買什么東西都有較明確的指向,比如,是要買動物奶油蛋糕還是買植物奶油蛋糕,都是根據自已口袋里的錢和內心的需求而定的。
其實,采購人有傾向性很正常,就看這個傾向性是否能依法依規去實現。
政府采購行為具有雙重性,采購人一方面代表國家履行管理職能,而另一方面,在采購交易中,作為采購的一方又是市場參與者,其采購行為和我們每個家庭消費一樣,既追求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又受到資金預算的約束,因此,政府采購的導向也是“物有所值”,以合理的支出買到符合使用標準的好產品、好服務。這一導向,其實也是一種傾向,但這樣的傾向是合理傾向。
比如,就評審方法來講,最低評標價法其實就是傾向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綜合評分法就是傾向于“滿足采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采購人對每種評審因素,如價格、人員能力、業績等不同偏好,都屬于傾向性。
區分合理的采購傾向和不合理的采購傾向,主要把握好一點,就是看這個需求的出發點是否正確,提出的需求是否為了更好地達到采購目的,且符合政策法規規定的界限范圍。
哪些采購傾向是值得鼓勵的?
采購人有采購需求是好事。這代表采購人已經了解了自己的需求,并有了自己初步的意向。這比起一些采購人不想花功夫研究需求,糊里糊涂地買產品或服務要好。一些采購人因為怕踩“紅線”,完全不提自己的需求,或在需求把握時出現偏差,結果,采購回來的產品或服務滿足不了單位使用需求,反而造成財政資金的浪費。
同時,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職責。從這一角度來說,采購人要肩負起自已的采購責任,合理、合法、合規地提出采購需求。此外,一些需求踩“紅線”也與文字表述不規范有關,以前述采購人張先生“要求服務機構位于成都”的需求為例,如換作“要求服務機構1小時到達現場”,這種表述也是在偷換概念,也是不合理要求。
按照有關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規定禁止的是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此外,全國各地財政主管部門也紛紛出臺負面清單,如四川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印發政府采購文件典型問題清單的通知》,要求避免出現清單中的類似問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在政府采購各環節中的禁止行為以清單形式列明,便于各方當事人對照自檢。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紅線”不能踩,但遵循“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對法律法規及負面清單均未做出禁止性規定的條件,采購人可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合理設置。
從正確的立場出發,深入研究、準確把握自己的采購需求,客觀合理地設置采購需求,從而提高采購效益和采購效率,在政府采購中都是值得鼓勵的。
(作者單位:四川成與誠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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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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