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樣”評審有待優化
【探討與爭鳴】
“小樣”評審有待優化
■ 劉寧波 賴登凌 呂雪潔
當前,政府采購和軍隊采購對要求在投標(報價)時提供樣品這一做法均持審慎態度,但鑒于采購標的的不確定性和特殊性,政策并未完全禁止,而是留了“口子”,同時對適用條件、情形等作了較多闡述或限制。筆者認為,樣品評審在提升評審效果、保證交付質量、遏制虛假響應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也存在盲評較難實現、專業性較難保證、特殊情形較難處理、參與供應商信息較難保密等可能影響采購質效和公平公正的風險隱患。本文試圖通過對樣品評審進行全面的梳理與分析,提出調整優化的措施意見。
積極成效
一方面,樣品評審有利于提升評審效果。樣品評審作為常規技術評審的補充和外延,有利于幫助評審專家跳出僅憑檢測報告等書面材料評判優劣的客觀局限,更直觀、更真實、更有效。
另一方面,樣品評審能更好地保證交付質量。采用樣品評審的采購項目,在定標(確定成交)后一般會將樣品移交給采購單位,方便采購單位在收貨、驗收時進行比對查驗,有利于防范供應商隨意更換產品或降低產品質量標準,更好地保證交付質量。
此外,遏制虛假響應也是樣品評審的成效之一。當前,不良供應商夸大技術指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問題時有發生,不僅發現難、查處難,而且整改難。筆者認為,樣品評審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為實物驗收的前置,有利于發揮事前防范監督作用,更好地遏制虛假響應。
風險隱患
——盲評較難實現。
軍隊采購有關規定明確,采購機構應當在樣品評審前,要求投標(報價)供應商密封、遮擋或者去除樣品的標識、銘牌、標簽,在統一收樣確認后編號,由評審委員會技術專家現場盲評打分。政策初衷是為了保證客觀公正,但在采購實踐中仍受到諸多客觀因素制約。一方面,類似工業制成品通常有其自身獨特或傳統的設計理念、風格、外觀等,即使遮擋了其標識、銘牌、標簽,業內人員通常也能從外觀、配置、工作模式等方面辨別其實際品牌;另一方面,對于軟件系統,很容易從系統架構、操作界面等方面區分其供應商。換句話說,除少數定制產品或既定標準產品外,在實踐中其他大多數產品較難實現真正的盲評。
——專業性較難保證。
之前,樣品評審通常要求樣品要方便運輸攜帶,且其材料、外觀、包裝、重量、質量性能指標、生產工藝等要易于現場評審比較或者便于現場測試對比,但這在新的軍隊采購規定中已不再提及,而是重點突出“結果導向”,給樣品評審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同時,在軍隊采購中均要求在臨近開標評審短時限內,通過平臺語音系統按照專業自動抽取評審專家,但受限于專家庫數量、專業細分程度等,部分項目的評審專家出現了匹配度不高、專業性不強等問題,而當前樣品評審主要針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憑書面材料等仍不能準確評審的項目,這在實踐中存在不小矛盾,較難保證樣品評審的專業性。
——特殊情形較難處理。
一是假樣品較難根治。對于定制產品或既定標準產品,一些不良供應商變相委托其他優質企業代為生產制作或直接購買,又特意保證相關檢驗檢測指標基本一致,一路蒙混過關。如此一來,雖然其綜合效能很差,但由于其隱蔽性,難以找到明確證據對這些供應商進行處罰。
二是劣樣品較難處置。一方面,大多數單位參考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認為樣品評審只能作為評分項,并據此編制采購文件、組織評審活動,而一旦出現樣品明顯不滿足技術要求或現場出現質量問題等特殊情形,依據采購文件繼續評審明顯不合理,否決其投標(報價)又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此時便會陷入“兩難”境地。另一方面,評審現場會出現在投標(報價)文件中的技術指標與實際樣品技術指標不一致的情形,按盲評程序可以回避上述問題,但是否存在夸大指標或虛假投標的問題,以及是否應在出具評審報告前組織樣品評審結果與其他相應技術評審結果進行比對,在業內還存在一定爭議。
——參與供應商信息較難保密。
在軍隊采購中,雖未明確要求提前提交樣品,但為了便于組織實施、檢查盲評準備情況、收樣確認統一編號,在實踐中一般會要求供應商至少提前一天開始提交樣品。涉及樣品比測的,還需根據樣品比測的基本條件、相應周期、結論出具時限等留足必要時間,即提前于開標(報價)大會更長時間。同時,考慮樣品評審或樣品比測的專業性、復雜性,以及涉及人員的多樣性等,涉及樣品評審的項目場地一般更大、更透明,但從另一角度來看,實際響應供應商的信息也更難保密、更易擴散泄露。如果在上述環節直接公開參與供應商信息,是否符合現行采購政策制度,還需進一步研究與判斷。
措施意見
——從嚴控制適用范圍。
對于樣品評審,在軍隊采購中均表述為“一般或通常不得……”,即僅作為特殊需求的保留條款。軍隊采購有關政策還就適用情形、樣品制作的標準數量要求、評測內容程序及賦分規則、生產周期及提交時限地點、封存保管及退還辦法等作了詳盡規定,較好規范了樣品評審的提出、設置與組織實施。為防止一些單位受業務能力限制或采購需求論證不深不細,而造成的主觀認為憑投標(報價)文件不能準確評審或需要通過樣品評判技術性能高低等非必要情形,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建立目錄清單管理、實行專項論證報批、落實全程督導評價等辦法,堅持確有必要、精準專業的原則,成熟一項推廣一項,從嚴控制樣品評審適用范圍。
——精準抽選評審專家。
對于涉及樣品評審的項目,技術專家抽取應重點關注專家類別,保證與專業相匹配。鑒于涉及樣品評審的項目一般都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可適用軍隊采購有關規定,即對于技術復雜、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以按照單個或者單批項目,推薦專用評審專家名單,推薦數量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由采購機構從名單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同時,為保證采購質效,采購單位應當派1至2名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且采購單位代表應當為本單位從事與項目相關專業工作的專家骨干。多措并舉,科學合理地組建評審委員會,確保樣品評審質量。
——細致保障評審條件。
一是場地設施保障。對樣品接收、編號、保管、評審、封存、退還等全過程錄音錄像,保證樣品安全,不受干擾或損壞,防止無關人員接觸樣品或標記編號,為盲評提供場地設施保障。二是專業器材保障。提前備齊相關計量工具、檢測設備、測試儀器等專業器材。三是組織程序保障。從采購實踐來看,如果樣品評審仍由項目主責人承辦,那么由于其過于熟悉采購文件、報名供應商信息及樣品情況,則容易出現其無意泄露樣品歸屬或發表傾向性意見等問題。因此,筆者建議,指定項目主責人以外的專人全程負責樣品從接收至退還等相關事宜,通過正常技術評審與樣品評審的相對隔離,最大限度地實現盲評,保證客觀公正。
——探索后置評審環節。
在政府采購中,“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在軍隊采購中,“任何單位不得以提供樣品為名,變相或者借機阻撓供應商參與投標(報價)”。兩者都重點強調不能以樣品評審改變評審結果、阻撓供應商參與。筆者認為,這其中突出防范的是采購前端不能有意限制潛在供應商,采購后端不能有意折騰中標(成交)供應商,即在采購實施環節還留有調整優化的空間。
因此,筆者建議,一是探索樣品評審與評定分離綁定實施,即正常的商務技術評審完成“評”,樣品評審完成“定”,以樣品評審結果輔助定標(確定成交)決策,解決現有模式評定分離無從著手,采購單位難以名正言順地進入“定”的環節等機制約束,更好地發揮政策優勢,實現采優目標。
二是探索樣品比測與樣品評審深度融合。在軍隊采購中,“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且需要通過客觀評測的項目,采購單位可以組織使用單位進行樣品試用或委托專業質檢(檢測)機構進行樣品比測,在形成試用或比測結果后,密封報送采購機構并嚴格保密,同時封存或備份樣品。在商務技術評審結束后,由采購機構現場拆封試用、比測結果,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計算方法和分值比例,將試用、比測結果折合為相應分數,計入采購評審總得分”。參考上述原則,在“定”的環節可以同步組織樣品評審與樣品比測,并按一定權重綜合賦分。例如,可以采取2:1、1:1、1:2三種模式,即突出客觀評審的項目選用2:1的權重,突出使用效果的項目選用1:2的權重,沒有明顯側重的項目選用1:1的權重,更加突出“結果導向”,提升保障質效。
(作者單位:新疆軍區保障部采購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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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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