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文件中的節假日包括雙休日嗎
【實務探討】
政府采購文件中的節假日包括雙休日嗎
■ 曹慶峰 周金明
近日,有人來電咨詢,某采購文件約定節假日計價上浮20%,雙休日計價是否也可以按此上浮?換句話說,節假日包括雙休日嗎?
在現行的政府采購法體系中,節假日這一表述主要是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中出現。相應的條款分別是87號令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和94號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1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從87號令第八十五條可以看出,國家法定節假日與節假日在87號令中是同一個概念。或許是因為這個原因,以至在94號令中都全部使用了節假日的表述。但這兩部財政部規章都沒有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者節假日作過定義,因此,需要從其他法律法規中尋找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者節假日的定義。根據2013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我國現行節假日標準為11天,具體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節假日是不包括雙休日的。
另外,從現行勞動法中也可以看出節假日與雙休日的區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很明顯,節假日比雙休日更有“含金量”。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沒有使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節假日”的表述,而是使用“法定休假日”,這一表述與2020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保持一致。因此,筆者認為,現行規范的法律術語應該是“法定休假日”,故后文統一采用“法定休假日”這一表述。
再回到政府采購領域,既然法定休假日不包括雙休日,那么,不論是87號令還是94號令,只有當法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才能順延到法定休假日后的次日;若是雙休日的話則不再順延。這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以94號令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為例,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因此,只有當暫停采購活動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時,暫停采購活動才需順延到法定休假日后的次日。
另外,為了避免日后在履約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爭議,采購文件應引用規范的法律術語,當然,這樣的要求在實踐中是相當高的。一個簡單易行的辦法就是對可能存在爭議的表述直接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因本文所探討的節假日是否包括雙休日的問題,可以在采購文件明確約定節假日包括雙休日。如此,即便節假日的表述并不是規范的法律術語,但由于已經在采購文件中約定了節假日包括雙休日,日后履約也就不會因此產生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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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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