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問題推動大改革
【來自實踐】
小問題推動大改革
■ 陳小蔓
當前,我國政府采購工作已步入依法采購的快車道,但隨著政府采購工作的不斷深入和發展,一些問題仍制約或阻礙著政府采購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筆者就開展政府采購工作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作淺顯的分析。
綜合評分法中評審因素的設定標準模糊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面對上述規定,在實踐中存在兩類問題。其一,對于服務類、工程類項目的采購,服務方案、施工方案占有很大分值,然而,這一評審的量化對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來由于前者水平參差不齊,導致設置評審標準不一,所以評審結果可能存在不公平性;二來待到相關部門審計檢查時,由于檢查人員對項目的理解程度不一,也會造成無論評審因素怎么設置都會產生褒貶不一的結論。
其二,對于“設置各區間對應不同的分值”這一說法,有一種理解就是同一區間對應一個分值,如果供應商之前的優勢不是特別明顯,通過這樣的評審方式很難評出高低。
綜上所述,建議對于使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不同項目類型提供相應的評審范本。
良好的商譽等概念不清
怎樣的商業信譽可以稱為“良好”?整個政府采購系統都沒有對商業信譽的評價標準,僅憑供應商提供的材料、評審專家的認知來認定供應商是否商業信譽良好,主觀性較強。
怎樣的財務會計制度可以稱為“健全”?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能否就得出相關結論?暫且不論評審專家對相關資料的識別度有多專業,這樣的報告未必能盡現一個企業詳實的財務會計制度。
此外,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可以是自然人,怎樣的材料才能證明一個自然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樣的規定還有待進一步細化。
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困難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蓖瑯拥慕ㄔO工程項目,在政府采購法里就已經明確,不同類型的項目適用不同的法律。
具體到相應的項目,由于采購限額標準同時受《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各省、市、區(縣)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約束,導致同樣的項目因為在不同的所在地發生而可能適用不同的采購方式。
當然,法律不可能窮盡實踐中的一切問題,改革也總是在問題中螺旋式上升推進。近年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斷向前,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的改革早已被提上日程。筆者相信,當前這些小問題未來將被解決,政府采購的明天會更加美好。
(作者單位:海南元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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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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