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采用DBFM合同的經驗概況
【他山之石】
荷蘭采用DBFM合同的經驗概況
在過去的20年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已經成為荷蘭訂約當局實現采購項目的一個重要且成功的工具。荷蘭PPP項目通常采用設計、建造、融資和維護(Design,Build,Finance and Maintain,以下簡稱DBFM)合同。
DBFM合同在20世紀90年代末進入荷蘭市場。2004年,荷蘭財政部推出了一項政策,即根據公私比較(Public-Private Comparator,以下簡稱PPC)的結果,PPP被認為是所有價值超過一定門檻的項目的首選。2008年,荷蘭政府進一步完善了PPP模式,并降低了適用門檻(如基礎設施項目采用PPP模式的門檻為6000萬英鎊)。此外,荷蘭政府還制定了DBFM標準合同,由此在荷蘭引發了一波PPP項目熱潮。
然而最近在荷蘭,DBFM作為一種合同形式的熱情已經開始消退。有業內人士表示,DBFM標準合同缺乏一定的靈活性,且風險劃分不明確,尤其是在招標項目日益復雜的當下,明確的風險劃分特別重要。例如,荷蘭某個公路項目就因風險劃分不明確,造成供應商面臨巨大的成本問題。這就導致即使是在市場條件改善后,荷蘭某些大型供應商以風險和成本為由,紛紛拒絕參與新的PPP項目的投標活動。
其實早在2019年,荷蘭基礎設施和水資源管理部部長就向荷蘭議會提交了一份報告,明確提出有必要進行改革,不僅是為了改善市場競爭,也是鑒于荷蘭政府面臨的新挑戰的復雜性。
2020年3月,在與市場參與者密切磋商后,荷蘭制定了轉型議程,其目標是建立一個可持續、創新、財務健康、風險控制得當的基礎設施部門,并且在其中一個行動要點中明確提及了PPP,即聯盟型PPP合同(PPP Alliance-Type Contracts),但并未提及DBFM合同。
鑒于上述轉型議程內容,荷蘭相關機構對過去15年里DBFM合同在荷蘭市場的表現進行研究與分析。研究發現,使用DBFM合同的項目,其平均質量更高,更能按時交付,對公眾造成的障礙更少。然而,這種合同形式被認為不太適合更復雜的項目。相關機構認為,DBFM是一種適合復雜性有限且價值在2億歐元至4億歐元之間的項目的合同形式。
荷蘭政府似乎比較認同該研究的分析結果。荷蘭財政部部長曾表示,轉型議程并不意味著政府對DBFM的政策有所改變。DBFM仍然是實現政府項目的工具之一。如果項目具有足夠的規模,則仍需通過PPC來確定采購項目在使用DBFM合同后是否提供了最佳資金價值。據悉,荷蘭中央政府房地產局和荷蘭皇家建筑和基礎設施聯合會已委托荷蘭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學進行一項后續研究。該研究將側重于DBFM和設計、建造、融資、維護和運營(Design,Build,Finance,Maintain and Operate)項目的運營階段。截至目前,該研究尚未發表。
可能有人會好奇DBFM合同到期后該怎么辦?2022年12月13日,荷蘭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第一個DBFM合同即沃爾德威(N31)高速公路項目,在合同的15年管理和維護期結束后,已由供應商交還給荷蘭政府。這是荷蘭第一批到期的DBFM合同之一,訂約當局收回了招標項目的維護。此外,在PPP項目的二級市場中,還存在現有股東將其在PPP項目中的股份轉讓給基礎設施投資者的情況。
(編譯/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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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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