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質性轉讓商標注冊權引發的投訴
未實質性轉讓商標注冊權引發的投訴
■ 徐燁
案例回放
某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救災物資,A公司參加了本次開標活動,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B公司中標。A公司對本項目中標結果進行質疑,質疑中標供應商B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與實際情況不符,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以質疑不成立進行了答復。A公司對答復不滿意,向當地財政部門進行投訴。
A公司的投訴事實依據是:在相關政府網站查詢到B公司中標產品商標注冊人是自然人H,而非B公司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所標明的產品制造商C公司。A公司也未發現該商標的轉讓公告或商標權獨占使用許可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政府采購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享受該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A公司認為,B公司提供的中標產品制造商C公司,不具有中標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問題引出
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是否屬于虛假材料?
分析探討
在B公司投標前,C公司已與商標注冊人H簽訂了《注冊商標轉讓協議書》,并共同委托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起轉讓申請,且申報完畢待核準。同時,C公司為了獲得該商標使用權,與自然人H簽訂了《商標獨占許可授權書》,明確了授權性質為獨占授權。C公司認為自己具有商標使用權,生產的產品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B公司所投產品是否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的規定。筆者認為,應區分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來判定。
其一,B公司所投C公司產品的商標,是C公司與自然人H簽訂了轉讓協議,并向國家商標局提起轉讓申請且注冊商標經核準公告的,或C公司與自然人H簽訂了《商標獨占許可授權書》并報商標局備案且經商標局公告的,則C公司取得了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或注冊商標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提供C公司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屬于虛假材料。
其二,C公司只是與自然人H簽訂了《注冊商標轉讓協議書》,轉讓申請并未獲國家商標局核準公告,或C公司與自然人H簽訂了《商標獨占許可授權書》,但自然人H未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并公告,應認定C公司未實質性取得商標的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提供C公司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就屬于虛假材料。
(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財政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小編有話說
由上述案例小編想到了另外一個問題,即,自然人是否可以視同為中小企業?如果自然人可以視同為中小企業,那么,不論商標注冊權是否轉讓,B公司提供的產品制造者就是中小企業,B公司應當享受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
小編由此還聯想到了一個問題,即,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視同為中小企業?小編查閱了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找到“個體工商戶”的字眼。不過,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對供應商的參與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即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從實踐的角度來講,個體工商戶是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以此前開展過的一些項目為例,很多供應商就是個體工商戶,并視同為中小企業。
(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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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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