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下 采購人切忌推諉扯皮
【案例看臺】
代建制下 采購人切忌推諉扯皮
■ 馬正紅
案例回放
某大學新建一棟辦公大樓,學校為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學校委托專業化的A咨詢機構作為代建方。在預算批復后,學校及時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對辦公樓多聯式空調機供貨及安裝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在招標公告發布后,共有9家供應商參與投標。開標后不久,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學校委托代建方的李某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經評審,最低價投標人B公司中標,該公司投標的品牌為國內低檔品牌。采購中心在媒體上發布了中標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多聯機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的名單。
中標結果剛上網公示,代理機構就收到了投標人C公司的質疑函,質疑的主要內容是:中標公告發布的投標人B公司,多種型號的室外機主要技術參數(制冷量和制熱量)明顯負偏離采購需求的技術要求(并提供了相關證據),依據招標文件要求,主要技術參數滿分20分,負偏離嚴重的,該項得分最低只有3分,因此,A公司總得分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第一,要求確認中標結果無效。”
代理機構在受理C公司的書面質疑后,核實了相關情況,確實存在以上情形,如果按偏離打分,A公司總分估計倒數第二或倒數第一。代理機構向監管部門匯報后,監管部門要求原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代理機構業務員通知了采購人代表和原評委,作為采購人代表的代甲方李某已委派到國外,一時半會兒回不來,因此,業務員要求學校委派另一名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校方指出,項目采用代建制,新上任不久的校領導建議由代建方再指派其他人參與評審,校方不再指派代表。但代建方則認為,校方是建設單位,屬于采購人,派誰去應當有校方的書面委托,而且當時代建方的李某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也是基于校方的書面委托,代建方無權隨便指派采購人代表。
問題引出
在代建制模式下,關于采購人代表的看法,誰的觀點正確?
點評分析
本項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學校委托專業化的A咨詢機構作為代甲方,校方作為使用人。校方認為,項目采用代建制,應由代建方再指派代表參與評審。但代建方認為,校方是建設單位,屬于采購人,派誰去評審應當有校方的書面委托,而且當時代建方的李某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也是基于校方的書面委托。
在上述案例中,筆者認為,代甲方的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在項目批復中校方是建設單位,預算資金也是批復給建設單位的,校方就是采購人,其采購人主體的角色不可隨意更改,更不會因為代建制模式而改變,代甲方無法取代采購人或建設單位角色,只能在采購人項目建設單位的授權范圍內代替采購人組織招標活動、管理項目建設。在代建制模式下,代甲方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組織與管理應秉承采購人的書面授權內容,代為執行。就招標采購活動而言,代甲方可以在一些必要的環節代替采購人履行義務、行使權力和承擔責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責任、義務和權力均可由代甲方代為行使,需要結合實際情形分析法律所規定的具體程序或行為的性質。如,在開標、評標過程中,采購人可以授權代甲方作為采購人代表,代替采購人參與開標、評審、發表意見。在現場踏勘環節,代甲方則可代替采購人組織進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簽章確認手續均應由采購人完成,并需加蓋采購人的公章,本案例的委派采購人代表也必須由采購人來指派。
代甲方作為實際組織項目建設實施的管理單位,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其并非項目的立項和資金使用單位,也不是項目的建設單位,故其不是采購的主體,只能在采購人授權范圍內組織開展項目建設的管理工作。目前,代甲方的主體地位并未得到政府采購相關法律的明確承認,其開展工作的程度與過程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與約定。
采購人是重要的政府采購當事人,是采購活動的主角和責任主體,而采購人代表在政府采購環節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采購人應該合理合法地使用好“委派采購人代表參與項目”這個權利,以確保政府采購的順利進行。采購人在派出自己的采購人代表時絕不能亂點兵,也不可隨意“抓差”,選派的采購人代表應該具有代表采購人發表意見的能力,具有項目評審的基本素質。代理機構在核查采購人代表身份時,必須核查是否有采購人的書面授權書,并注意核查加蓋公章的單位主體是否適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指出:“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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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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