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復投訴事項時提供虛假材料,要追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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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復投訴事項時提供虛假材料,要追責嗎
■ 溫朝文
案例回放
A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受B采購人的委托,組織開展了某局廚房和飲水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經專家評審,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結果報采購人確認后,發布了中標結果公告,同時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分值排名第一的公司為D供應商。中標結果公告后,參加投標的E供應商向B采購人提出質疑,并對質疑答復不滿,于是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未獲得產品生產許可證書,投標產品未獲得國家CCC產品認證。
財政部門經審查投訴書,依法受理投訴后,向被投訴人(A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B采購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D中標供應商送達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要求他們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答復,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相關當事人進行書面答復,其中,D中標供應商在書面答復時,提供了投標文件中投標產品生產委托協議和受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明材料,以及F檢測機構出具的國家CCC產品認證證明材料(以下簡稱型式試驗報告)。財政部門經書面審查,發現D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型式試驗報告存疑。
財政部門向出具型式試驗報告的F檢測機構調查取證得知,D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型式試驗報告與F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不符。財政部門又向D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投標產品的生產廠家(E供應商投訴事項中所涉及需型式試驗報告的產品由H生產廠家生產)調查取證得知,D中標供應商為了答復投訴事項,要求H生產廠家提供所投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D中標供應商拿到H生產廠家的型式試驗報告后,未經核實真偽,直接作為投訴答復材料送達財政部門,同時,H生產廠家承認了當初提供給D中標供應商的型式試驗報告與F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不符。最終,財政部門認定,D中標供應商在投訴答復中提供的型式試驗報告,為虛假材料。
問題引出
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在就投訴事項作出書面答復時,提供了虛假材料,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此,業界出現了不同聲音。
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答復投訴事項,違法嗎?
各方探討
一種觀點人認為:不違法,但對中標(成交)結果可能產生影響。
其一,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D中標供應商)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的投訴答復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就投訴事項進行書面答復,并提供與投訴事項相關的佐證材料進行“反駁”,這是給被投訴人(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辯論”的機會。
其二,94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若被投訴人(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進行答復,以及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或者被投訴人答復的內容以及提供的證據、依據和有關證明材料不能駁斥投訴人投訴事項,甚至“答非所問”的,財政部門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時,可能認定投訴事項成立,采購結果也可能發生變化。針對有關供應商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答復及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情況,94號令沒有相關規定,但是,被投訴事項與供應商有關的,并且證據、依據和有關證明材料掌握在其手中的,應當由其提供,否則,不利于投訴處理決定。
其三,根據94號令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或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由此,筆者認為,僅對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但筆者未發現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答復投訴事項行為的處理方法,也未發現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在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上述規定只明確了投訴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投訴的處理規定,未發現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答復投訴事項行為的處理方法,以及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觀點人認為: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其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無論哪方當事人,哪個采購環節,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本著誠實、守信的態度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講究信譽,兌現承諾。反之,沒有遵守誠實信用,就失去公平公正,對遵守誠實信用的另一方有失公平。回歸本案,若財政部門在書面審查時未發現D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虛假材料,則很可能影響投訴處理決定,進而對投訴人造成不公平,采購活動失去公信力。
其二,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程序是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實施監督檢查的法定方式之一,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供應商如果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供應商(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應當遵紀守法、誠實信用,若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筆者觀點
筆者更贊成第二種觀點。經查閱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未發現“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答復投訴事項的行為”規定。但是,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審專家。既然當事人(本案中的D中標供應商)參與了政府采購活動,就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就被投訴事項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證明材料,同時,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并且其在整個采購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也必須自覺履行義務。《政府采購法》已對政府采購的范圍和方式、采購當事人、采購程序、采購合同、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質疑與投訴也是采購活動中的重要環節,供應商認為采購活動中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以及中標(成交)結果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可向采購人、財政部門依法提出質疑和投訴,這是政府采購活動的一種救濟方式,質疑和投訴的處理結果直接關系中標(成交)結果,關系有關方利益,所以,不管是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在投訴時提交的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均應當正當合法、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蒙騙過關,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根據采購人的要約邀請,通過編制投標文件的方式進行投標響應,屬于采用書面的方式對采購文件(活動)中的事項作出承諾。在本案中,D中標供應商在答復時提供的材料(型式試驗報告),也是對投標文件作出的承諾,理應對自身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可能是經銷商,也可能是制造商,無論屬于哪類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包括質疑與投訴)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應當渠道合法、真實有效、清晰完整,對需要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投標供應商應當全面了解所投標產品并審查產品所涉及材料的真實性,如投標供應商無法證明其對投標材料的真實性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那么,也應對投標活動中(包括質疑與投訴)存在的違法行為承擔主體責任。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程序是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實施監督檢查的法定方式之一,根據94號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財政部門在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真實情況以及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在本案中,與投訴有關的D中標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答復被投訴事項,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若提供虛假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建議,對于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答復投訴事項的情況,有關部門應予以重視,并在相關規定中加以明確。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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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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