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因澄清公告錯失投標良機
【實務探討】
勿因澄清公告錯失投標良機
■ 肖忠樺 張雯雯 鐘志君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26日,A采購人和B代理機構在其所在地政府采購網上發布了化學實驗儀器采購項目的電子化競爭性談判活動的公告,明確開標時間為7月6日。6月30日,A采購人和B代理機構在當地政府采購網上發布了采購文件更正公告。7月6日,該項目順利開標。7月7日,B代理機構在當地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成交結果公示。
7月7日,參與投標活動的X公司認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變更采購文件行為和變更后的采購文件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并依法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岀質疑。7月14日,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對質疑事項進行了回復,告知X公司其質疑事項不成立。X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于是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據了解,X公司質疑和投訴的理由是其不知道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于6月30日發布了采購文件的更正公告,未收到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關于采購文件更正的書面通知,導致其未對響應文件進行相應的修改,從而被評審專家作無效響應處理。X公司認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未盡到書面通知潛在供應商的義務,違反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另外,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未提供更正后的采購文件供潛在供應商下載,屬于《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中“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妨礙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情形。
財政部門調查后駁回了X公司的投訴,理由如下。
其一,民法典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當地政府采購網公開發布了采購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公告,所有供應商可隨時調取查用,視同為以書面形式通知了所有潛在供應商。
其二,目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要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發布采購文件澄清公告后,需要提供澄清或修改后的采購文件供潛在供應商下載。
探討分析
采購人對采購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后需要重新發布招標文件嗎?答案是否定的。筆者就此問題查閱了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找到明確的規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也未對此情形作出要求。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和74號令已經明確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談判文件、詢價通知的組成部分。從提高采購效率的角度來講,確實沒有必要再次上傳更新后的采購文件供潛在供應商下載,重新上傳一次采購文件也可能會存在誤傳、錯傳、漏傳等風險,從而影響潛在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潛在供應商應隨時關注采購訊息的變動,及時掌握采購文件澄清和修改的相關信息。
據了解,在本案中,X公司的投標代表在全國各地“海投”項目,疏忽大意,未關注到上述項目采購文件的更正公告。X公司應吸取教訓,加強公司投標項目負責人的制度建設,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如何在電子化采購流程中“書面”通知潛在投標人?87號令、74號令都有這樣的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編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
在未開展政府采購電子化之前,各地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都是向潛在供應商提供紙質版采購文件,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開標前就知曉有哪些供應商前來購買了采購文件,因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澄清和修改采購文件后可以很方便地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
如今,全國各地都在積極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事業,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向潛在供應商提供電子版的采購文件。為了杜絕圍標串標行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開標之前不知道有哪些潛在供應商下載了采購文件,因而就無法以紙質的文件通知每一個下載了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
在實踐中,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網上發布了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的公告,就視同以書面形式通知了所有潛在供應商。有的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為了謹慎起見,為了規避本案中的類似質疑和投訴,一般都會在采購公告中注明“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政府采購網中公開發布,視同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并在澄清公告中注明“更正公告為原采購公告、原采購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購公告、原采購文件相應條款與本公告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公告為準。請已投標響應的供應商務必按照更正后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
相關建議
為防止類似本案的情形出現,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筆者建議,一是各地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式信息化交易保障服務,推動交易服務從“電子化、網上辦”向“智慧化、掌上辦”轉變,實現“讓數據多跑路、投標零跑腿”。在政府采購交易系統中設置采購信息自動推送和提醒功能,采購信息由電腦端向移動端延伸,供應商可通過多種移動設備在線查看、接收和下載采購信息,及時收到采購文件澄清、修改等信息,方便其快速調整響應文件,避免出現本案中供應商錯失投標良機的情況。
二是進一步簡化采購程序,提升采購活動的公開程度,面向所有人公開采購公告與采購文件,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無須注冊和登錄,也無須辦理CA證書,便能直接瀏覽下載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吸引更多的潛在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接受社會監督,回應群眾關切。
(作者單位:江西省于都縣財政局、江西省上猶縣財政局、江西省崇義縣工業園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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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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