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府采購大事記
國務院將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列入立法計劃
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辦發[2011]3號),159件急需制定或修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制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制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共同被列為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公務用車執行雙“18”政策
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新標準: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準配備。
財政部首度考核中央部門集中采購機構
3月,中央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首次納入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年度考核范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下設的3個集采機構被列為考核對象。此次考核是自《政府采購法》頒布以來對中央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首次考核。
財政部試行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
6月,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其中明確從7月1日起,中央單位采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原則上全部納入2011年的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范圍。
財政部停止執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等3個文件
6月,財政部發布《關于停止執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等3個文件的通知》,明確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3個文件。
財政部集中審查認定甲級資格社會代理機構
6月和11月,財政部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和《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分兩批集中審查認定甲級資格社會代理機構。
我國首個省級統一論證進口產品清單出爐
8月,浙江省在全國率先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進行統一論證,并以清單形式發布,以緩解進口產品論證工作中的效率問題。
財政部將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
9月,財政部下發《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開展暫定為期2年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
次中央級政府首次列入我國GPA談判出價清單
中國政府所承諾的GPA談判第三批出價清單于11月30日提交至WTO。在此次出價清單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蘇省和浙江省5個次中央級政府的171個實體首次被納入其中,建筑業的準入門檻有所降低,但國有企業仍被排除在外。
2011中國政府采購高峰論壇舉行
12月11日,由中國政府采購報社、中國政府采購新聞網舉辦的“政府采購與公共服務•中國政府采購高峰論壇2011”在上海舉行。
(邢曉丹整理)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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