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應商承諾不實引發的相關問題思考
【案例看臺】
由供應商承諾不實引發的相關問題思考
案情回放
某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批廚房設備,評審方法為綜合評分法。經評審,A公司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采購人確認中標結果后,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了中標結果公告,公布A公司為中標人。
之后該項目投標人B公司提出質疑(B公司參與了項目投標,但未通過資格審查),反映A公司不具備所投產品——可傾式電熱湯鍋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應作投標無效處理。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后將情況反饋給采購人,并通知A公司對此進行說明并提供證明材料,A公司在回復中明確承認其暫未獲得可傾式電熱湯鍋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但認為其已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其完全有信心可以在簽訂合同后獲得該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保證在驗收時達到采購人的要求。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經研究后認為A公司未取得所投可傾式電熱湯鍋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招標文件的要求,質疑事項成立,對A公司作投標無效處理,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采購人于法定期限內書面答復了B公司,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了采購結果更正公告。
雖然結果進行了更正,但事情并未到此結束。原中標人A公司中標資格被取消后,對結果非常不滿,繼而又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認為B公司未通過該項目資格審查,無權質疑采購結果,采購代理機構非法受理B公司的質疑,同時認為自身只是暫時未獲得可傾式電熱湯鍋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只要保證在驗收時產品符合采購人要求即可。此外,A公司認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更改項目中標結果屬于違規重新評審,非法取消了A公司中標資格。對于A公司的質疑事項,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了原評審委員會協助答復質疑,最終認定A公司質疑事項均不成立。A公司不服,向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
在上述案例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A公司的矛盾焦點主要在這幾個方面:A公司在投標時未取得所投可傾式電熱湯鍋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否應作無效投標處理?B公司未通過資格審查,其提出對采購結果的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是否應受理質疑?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階段改變原評審結果是否屬于違規重新評審?筆者嘗試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問題分析
A公司在投標時未取得所投可傾式電熱湯鍋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否應作無效投標處理?
該項目招標文件“申請人的資格要求”規定供應商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條件,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A公司投標文件《分項報價表》顯示其為可傾式電熱湯鍋的制造商,并在投標文件《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承諾“我單位保證……若所投產品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則所投該產品生產者(制造商)須獲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上承諾,如有違反,愿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承擔由此給采購人帶來的損失”。在投訴處理階段,財政部門就可傾式電熱湯鍋是否需要制造商取得工業生產許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回復:“根據《電熱食品加工設備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可傾式電熱湯鍋是以電作為加熱能源的商業用食品加工或飲食加工器具,因此需取得工業生產許可。”
A公司在質疑回復中明確承認未獲得可傾式電熱湯鍋產品的工業生產許可,因投標文件系對招標文件的響應,供應商投標行為也是對其產品的銷售行為,A公司投標時未獲得所投可傾式電熱湯鍋產品的工業生產許可,不符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的規定,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因此A公司不符合招標文件“申請人資格要求”,應作投標無效處理。在投訴處理階段,財政部門依法駁回了A公司此項投訴事項。
招標文件為何沒有將工業生產許可證書直接列為資格條件?
可能會有人疑惑,為什么招標文件不直接將可傾式電熱湯鍋產品《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列為資格條件?翻閱招標文件可以看到,該項目《貨物需求明細》列明的廚房設備數量達幾百件,品類不一,不僅涉及產品制造商的工業生產許可證書,還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如果要逐一列明各項設備所需要提供的證書,不僅操作難度大,要求供應商提供這些證書,也會加重供應商的投標負擔,更會加大評審工作量和難度,影響采購效率。
為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該項目中采取了供應商承諾制,要求供應商在投標文件《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承諾“我單位保證……若所投產品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則所投該產品生產者(制造商)須獲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上承諾,如有違反,愿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承擔由此給采購人帶來的損失”。通過供應商承諾制,可以有效減輕供應商投標負擔,提高評審效率,但是也極大考驗著供應商的誠信度和政府采購市場環境。
B公司未通過項目資格審查,其提出對采購結果的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是否應受理?
在本案中,B公司雖參與了投標,但因未提供招標文件資格要求列明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等級: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在資格審查階段即被作無效投標處理。之后B公司對A公司的中標資格提出質疑,但并未對其自身的資格審查結果提出異議。
筆者認為,B公司提出的質疑不屬于依法質疑,因為B公司不具有招標文件資格要求中列明的證書,不符合本次采購活動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B公司不是該項目中標候選人且B公司投訴請求也非重新招標,其與該項目采購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在投訴處理階段,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相關規定,認定A公司此項投訴事項成立,B公司提出的質疑不屬于依法質疑,采購代理機構不應受理B公司提出的質疑。
在本案中,A公司在因質疑被取消中標資格后,B公司轉而對新中標人C公司提出了質疑,理由仍是C公司不具有所投產品的工業生產許可,但C公司在質疑答復中提供了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證書,因此,B公司本輪質疑事項未能成立。經了解,B公司多次參與全國范圍內廚具項目的投標,往往未通過項目資格審查,但在采購結果公布后接連質疑中標供應商,通過威脅相關供應商的方式拿到好處費,再撤回質疑、投訴。B公司的質疑事項能成立,一方面是行業不規范操作給了這類供應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也警示我們,對于惡意質疑、投訴的供應商,亟須采取措施進行約束和管理,不能讓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成為他人謀取不法之財的工具。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階段改變原評審結論是否屬于重新評審?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了重新評審的四種法定情形: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并明確規定除了上述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在本案中,A公司認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階段取消其中標資格屬于違規重新評審,是否如此?
筆者認為,現行政府采購法律體系賦予供應商質疑、投訴的救濟途徑,同時也對質疑處理流程、方式作出了規定。該項目因B公司提出質疑而觸發對項目采購結果的復核機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核查后對A公司作出投標無效處理,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了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程序符合94號令第十六條對于質疑處理的規定,不屬于違規重新評審行為。
如果該項目沒有質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委員會以A公司不符合資格要求為由取消了A公司的中標資格,那么此種情形屬于違規重新評審,因為根據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供應商響應不實以及項目資格審查錯誤均不屬于法定重新組織評審的情形。
在沒有質疑的情況下,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評審錯誤、資格審查錯誤等影響評審結果,但又不屬于法定重新評審情形,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現行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未賦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行糾正上述錯誤的權利,糾正權利在于財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結束后發現評審存在錯誤,除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外,對于其他情況,正確的處理方法是提請本級財政部門依法對評審結果進行監督檢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發現評審錯誤后,應當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依法審查評審活動,對發現的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在實踐中,常出現因供應商質疑評審錯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處理過程中發現還存在其他不屬于質疑事項的評審錯誤,對于這種情形,筆者建議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務必謹慎處理,對于不屬于法定重新組織評審情形的,應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切莫違反規定自行修改評審結果。
(作者單位: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