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將本地化服務列為評審加分項
【有問有答】
能否將本地化服務列為評審加分項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有“粉絲”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后臺留言:“能否將本地化服務列為評審加分項?”
回答
對于上述問題,許多專家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據了解,隨著國家優化營商環境力度的逐年加大,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公布,本地化服務不再適合作為加分項。因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采購人關注本地化服務也在常理之中,也是希望供應商能夠更好地服務。”江蘇省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金壇分中心的工作人員張銳表示,不一定非要強調本地化服務,想要讓供應商更好地服務,可以通過加強考核的方式,在采購需求中明確售后服務要求,以及對售后服務的考核要求,通過售后服務考核來加強管理。
湖北省武漢市財政局工作人員楊錫才也表示,與其關注服務是否本地化,不如看一看供應商響應的時間。
談及響應時間,也要特別注意一些假借響應時間之名而實則排斥外地供應商的歧視性規定。舉個例子:要求供應商10分鐘內到達現場,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排斥了外地供應商。不過,記者在平時的采訪中發現,對于環衛等類似項目,采購人更希望供應商能夠及時服務,如此一來,本地企業更具競爭優勢。但這并不代表外地企業沒有任何機會,記者發現,很多外地企業也會選擇采取駐點等方式,滿足采購人及時性的要求。
法律鏈接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
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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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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