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問高校大宗食材采購
五問高校大宗食材采購
高校大宗食材包括米、面、食用油、果蔬、調味品等,是高校科研教學生活保障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高校大宗食材采購的效果直接關乎全校師生的食品安全,也關乎師生的幸福感和滿意度。然而,如何合法依規地采購到保質保量、物有所值的食材,一直是困擾高校采購人的難題。本文聚焦高校大宗食材采購涉及到的五個熱點問題展開探討。
問題一 大宗食材采購是不是政府采購?
大宗食材采購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取決于各學校食堂的管理模式和資金來源。不同管理模式下的情況和分析如下:
第一種:食堂由后勤部門成立的實體企業獨立經營。后勤部門成立獨立法人的公司,自負盈虧。這種資金來源是來自于公司賬戶,不必納入高校預算管理。這種經營模式的大宗食材不屬于政府采購。
第二種:學校將食堂委托給第三方經營管理,學校只負責第三方運營公司的遴選。這種情況,采購食材的資金不是由學校支付,自然也不能算作政府采購。
第三種:食堂由后勤部門經營管理,但后勤部門屬于學校部門之一。后勤部門為學校行政部門之一,雖然一般有單獨的賬戶,但是賬戶“掛”在學校大賬上。
對于第三種情形,業界對大宗食材采購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高校作為事業單位,其大宗食材采購應當屬于政府采購。
另一種觀點則對高校食堂收入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提出異議。該觀點認為,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規定,事業單位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而高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購經費源于高校師生支付的費用,本質上只是由高校代為收取,最終需支付給食材供應商,應該和代收教材費等類似,不需要執行政府采購。
問題二 如何確定采購需求?
大宗食材項目采購的最大難點和痛點,就是部分食材的采購需求難以描述和評價。
首先,食材過于普遍和常見,其采購需求難以用標準衡量。除了滿足國標、外表和新鮮度的要求外,更高的技術指標難以提煉。例如,米的品種有很多,但是采購人很難對米的口感、營養、香氣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只能依靠供應商的自我聲明或者使用人的反饋,但使用人的反饋在采購環節很難體現。
其次,部分食材品種多而雜,技術需求難以覆蓋全面。以調味品為例,南京大學2023年度這一采購項目包括調味品300余種,預算544萬元。不同的調味品可能有不同的質量標準、保存條件、使用方法等,采購要求很難完整、準確、全面列舉。
食品安全是高校食堂的生命線,關系到廣大師生的健康和安全。然而,食材市場上同類產品眾多,質量良莠不齊,如何科學、合理、完整地制定采購需求,是高校食堂面臨的一大難題。希望財政部門和食品監管部門能夠出臺相關的需求標準,明確食材的品種、規格、等級等要求,同時加強對食材的檢測和監督,確保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
問題三 如何劃分采購包?
大宗食材采購項目如何劃分采購包更合理,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采購包劃分應遵循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則。例如,普通牛羊肉和清真牛羊肉,雖然都是屬于牛羊肉,但清真牛羊肉的加工、儲運、銷售需要符合特定的飲食習慣,為了尊重和保障相關民族成員在飲食方面的習俗,必須分開采購。
第二,采購包劃分應遵循有利于競爭原則,應避免項目劃分太大,影響競爭。例如:冷鮮雞鴨、牛羊肉、豬肉,在政府采購分類目錄中,都屬于禽畜肉類。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各自領域的供應商產品優勢不同,分開更有利于競爭。
第三,除以上兩種情況外,采購包劃分應按照應合盡合的原則。屬于同一品目的,盡量歸屬于同一個項目,可以避免被認為故意拆分規避招標。不屬于同一品目的,比如政府采購分類目錄里將蔬菜、食用菌和薯類進行了區分,但在采購執行時,也建議歸并在一個采購包中采購。
問題四 如何應對食材市場的產品價格波動?
食材的供需關系受到季節、氣候、災害、政策等因素的影響,導致食材價格上下波動。這對采購人和供應商都帶來了風險和挑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有兩種做法。
做法一,在采購過程中食材按浮動比例報價,供貨價格等于“基準價+固定價”的浮動比例。缺點在于,部分食材的基準價難以確定,例如,價格浮動最大的食材莫過于蔬菜和雞蛋,在南京市本地,沒有一家機構能夠及時給出一個公允的基準價,且不同地區的基準價也不一樣,這就給采購人和供應商帶來了很大的操作難度和風險。
做法二,在采購過程中食材按當前市場價格報價,遇到價格波動的情況,再進行調價。在采購時預先設定好價格調整的標準和流程,當某種食材的價格波動達到調價的幅度時,按照預定的標準和流程進行調價。這種做法的缺點在于:在采購過程中,供應商往往故意以低價謀取中標,中標后再謀取調價。低價中標給采購人帶來的履約風險非常大,一旦內控機制不健全,謀取調價的過程也極易引發廉政風險。
因此,建議采購人在進行采購前,先做好市場調研和專家論證,分析不同食材品種的價格波動因素和規律,選擇合適的報價方式。同時,制定一套以非必要不變動的原則為主,以完整縝密的內控流程為輔的價格調整機制,確保食材供貨價格的合理穩定。
問題五 如何應對供應商的違約?
食材供應商的違約是指供應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采購人交付食材,或者交付的食材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食材供應商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食堂的正常運營,甚至引發安全和穩定問題。
首先,可采用收取履約保證金方式。收取履約保證金雖然增加了供應商的違約成本,可起到懲罰和預防的作用,但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最多只可以收取合同金額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在實際工作中,這種方式的效果并不明顯。因為一旦供應商違約,采購人除了扣除履約保證金外,還需要重新進行采購,這會增加采購人的時間和成本。因此,采購人還需要采取其他的采購措施,來保障食材的正常供應。
其次,可采用信用評價的方式,即在采購過程中,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形成供應商的信用評價檔案,作為今后采購的重要參考依據。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建立供應商的長期激勵機制,促進供應商的誠信經營,也可以為采購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和選擇,提高采購的效率和質量。這種方式的缺點是,目前在政府采購領域并未形成有效的供應商評價體系,無法對其不誠信的履約行為作出有效制約。建議財政部門建立統一的供應商誠信管理制度,對各類不誠信行為進行懲戒,行為惡劣的,可以限制其市場準入。由此引導供應商遵守誠信原則,打造誠信公平的營商環境。
再次,可以將大宗食材納入框架協議采購范疇,在采購過程中,通過框架協議采購確定多家入圍供應商,保證食材的供應。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提高采購的靈活性和應急能力,也可以增加供應商的競爭壓力,促使其履約。但按照《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和《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的規定,大宗食材采購并不屬于可以使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情形。
最后,高校大宗食材采購是一項重要而復雜的工作,涉及到安全甚至穩定等多方面的因素。希望主管部門能對高校大宗食材采購問題給予充分的重視,考慮到采購問題中的痛點和難點,賦予采購人更多的自主權。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招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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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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