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遴選代理機構是否屬于違規設置供應商庫
【“業”問】
采購人遴選代理機構是否屬于違規設置供應商庫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2021年,財政部發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以下簡稱14號文),其中要求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工作。清理范圍包括::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
于是有從業者詢問:“對于招標采購代理服務業務,現在很多采購單位通過公開遴選、征集幾家代理機構入庫,并約定服務期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兩年內等。代理機構屬于政府采購領域的供應商嗎?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招標代理機構庫,是否屬于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情形?《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14 號文對此均未明確。”
對此,有關財政部門回復稱,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應當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上述詢問者所述情形不屬于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形。
另外,還有從業者詢問:“采購人通過比選、招標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庫、審計咨詢公司庫和會計事務所庫,是否屬于14號文清理范圍?”
對此,有關財政部門也有回復:“留言所述的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審計咨詢公司、會計事務所等供應商庫,屬于此次清理范圍,但是,采購代理機構庫不屬于此次清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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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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