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采購進口產品不等于禁止國產產品
【案例看臺】
同意采購進口產品不等于禁止國產產品
■ 馬正紅
案例回放
某市醫學中心醫療設備委托某代理機構采購,該采購項目總預算為1109萬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共分為三個包。第一包和第二包為第三類醫療設備,無進口設備的批文,采購文件明確不接受進口設備。第三包為第二類醫療設備“雙能X射線骨密度儀”的采購,經專家論證后,財政局下達了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批文。在第三包采購需求中,設備名稱為“進口雙能X射線骨密度儀”。待招標公告發布后,供應商A對采購文件提出了書面質疑,質疑的主要內容:依據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同意采購進口設備的批文并不能排除國產設備參與競爭,要求刪去設備名稱中“進口”字樣,并在采購文件中標注“第三包允許采購或接受進口產品”。對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商量后,修改了采購文件。
在開標后,代理機構及時依法組建了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1位采購人代表和6位專家組成。評審當天,待評標委員會到齊后,經辦人員閱讀了評標紀律,并當場詢問專家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專家劉某告知,曾參與過該項目第三包“雙能X射線骨密度儀”的進口論證,并詢問是否需要回避。專家程某告知,曾參與過該項目采購需求的技術咨詢,并詢問是否需要回避。經辦人員告知,依據相關規定,曾參與過進口論證的專家劉某需要回避,不能參與第三包的評審,但不需要回避第一包和第二包的評審;曾參與過技術咨詢的專家陳某不需要回避。鑒于在專家劉某回避后第三包缺少一位專家,代理機構在重新補抽了一名專家后繼續開展第三包評審。
問題引出
第一,如果經過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則拿到設備的進口批文是否等于只能采購進口產品,從而限制滿足采購需求的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第二,參與過進口論證的專家是否需要回避?
第三,參與過采購需求咨詢的專家是否需要回避?
點評分析
拿到設備的進口批文不等于只能采購進口產品,且在采購需求名稱中加注“進口”并不合規。
《通知》關于采購執行問題規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也就是說,拿到進口批文只能說明采購項目允許采購“進口產品”,而非必須采購“進口產品”。如果采購標的為“進口設備”,則意味著采購對象的特征描述為“進口設備”,導致國內產品因不具有“進口”特征而不能滿足采購文件的要求,這樣做等于限制了國內產品參與競爭,違反了有關強制性規定。因此,在采購文件的采購標的名稱或者技術參數中,明確標注“進口”字樣是不合規的,明顯限制了滿足采購需求的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參與過進口論證的專家需要回避。
進口產品論證是對擬采購的進口產品進行的全面、客觀、科學的分析和評估過程。這一過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采購的進口產品符合采購需求,并具備合理的性價比。進口產品論證通常包括技術評估、經濟評估、市場評估、法律法規評估等方面,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是財政部門審核進口批文的必要文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因此,本案例中曾參與過該項目第三包進口論證的專家劉某,自然不能參與本項目第三包的評審,但并不影響其參與第一包和第二包的評審。
參與過采購需求咨詢的專家一般不需要回避。
其一,要明確采購需求咨詢與評標之間的區別和聯系。采購需求咨詢通常涉及對采購需求的策劃、分析和建議,其目的在于確保采購需求明確、完整、科學且符合相關法規。而評標則是對投標方案進行綜合評價,以確定最符合采購需求的中標人。從職責上看,雖然采購需求咨詢和評標都是采購過程的重要環節,但兩者的工作內容和目的不同。采購需求咨詢關注的是需求的明確性、科學性和合規性,而評標則關注投標方案的質量、適應性、性價比等。因此,從職責分離的角度來看,參與過采購需求咨詢的專家理論上可以參與同一項目的評標。
其二,財政部國庫司曾答復稱:“目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并未對參與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評審作出禁止性規定。”
其三,專家在參與采購需求調查論證時提供的是專業意見,同時也更了解項目的采購需求。因此,筆者認為,這并不會影響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且不屬于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允許參與過采購需求咨詢的專家參與評標,還需考慮采購文件的規定。如果采購文件明確了參與采購和評標的人員資格、條件和要求(如規定參與過采購需求咨詢的專家不能參與評標),則需要遵守相關規定。此外,對于回避情形,即使法規和政策允許,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沖突。例如,如果參與過采購需求咨詢的專家與某個投標人存在利益關系,則其還需回避。
綜上所述,參與過采購需求咨詢的專家,在理論上可以參與同一項目的評標,但具體是否允許還需根據法規政策、采購文件以及是否存在利益沖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專家。
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
第十三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關于采購執行問題
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開展采購活動。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采購活動組織開始后才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采購活動,屬于違規行為。
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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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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