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專欄(2)
節能產品政府采購之路越行越寬(下)
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扎根”中國
利用公共財政及政策支持節能產品推廣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近年來,我國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工作為突破口,通過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和企業等的緊密配合、共同努力,已初步建立了節能產品采購制度,節能產品采購的實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是初步建立起了節能產品采購的法律制度框架。
從法律層面來看,我國形成了實施節能產品采購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等。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1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規定,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從制度層面來看,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為基礎,建立起基本的強制采購采購制度。為了推動節能產品認證工作的開展,2004年12月17日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4]185號),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制度正式確立并實施。文件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考慮政府采購進展和節能產品技術及市場成熟等情況,從國家認可的節能產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節能產品中按類別確定實行政府采購的范圍,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形式公布。2007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明確在積極推進政府機構優先采購節能(包括節水)產品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節能效果顯著、性能比較成熟的產品,予以強制采購。這標志著我國正式建立起節能產品強制采購制度。
截至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根據有關法規制度建立起節能產品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是節能產品采購的執行機制不斷完善。
2009年以來,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完善了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對《清單》實行公示制度,建立了供應商承諾機制和退出機制,要求供應商保證在清單有效期內正常供貨,違者將從節能清單中刪除并2個月到2年內不再進入等。同時, 《清單》調整由1年1次改為1年2次。
在具體政府采購實施環節,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探索采用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方式,積極落實節能產品強制采購政策,極大地推動了節能產品采購制度的實施。
三是節能產品采購的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
據財政部的統計數據,2008年,全國節能、節水產品政府采購金額131.9億元,比2007年增長21.9%,占同類產品采購金額的64%。
從2004年12月17日第1期《清單》的產生,到2010年2月20日的第7期《清單》的發布;從最初涉及空調、冰箱、熒光燈(普通照明用雙端熒光燈、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電視機、計算機、打印機、便器、水嘴等8類產品,共有86家企業1526個型號/系列的產品列入清單,到第7批(截至日期2009年10月31日)的32類產品,近600多家企業的30000多個產品型號/系列的產品。政府采購產品類別逐漸增多,政府采購規模逐漸增大。我國節能產品采購制度的涵蓋范疇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
四是節能產品采購理念深入人心。
節能產品采購制度的實施在政府和民間引起了廣泛關注,提高了社會各界節能產品的消費意識。在政府部門的引導和帶動下,節能產品消費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響應,社會公眾的個人消費行為也引入了節能產品消費的概念,普通民眾在購買日常生活消費品時,也自發地選擇節能型產品。政府和民間的節能產品采購行為反過來又引導企業生產節能產品,形成了消費引導生產、生產緊跟消費的良性循環作用,有效促進了生產領域和消費領域的產品節能化。(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供稿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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