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諾制下出現“漏網之魚”的思考
【來自實踐】
信用承諾制下出現“漏網之魚”的思考
■ 韓錚
案件背景
2024年1月份,供應商A對某區的城區學校直飲水機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并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稱采購項目的某些技術參數高于國家標準,屬于不合理情形,將保留后續追究投訴的權力。
處理理由及結果
經財政部門調查,查明如下事實:采購文件所規定的直飲水設備相關技術參數,部分高于國家標準,考慮到采購標的的使用對象大部分為青少年、兒童,采購人要求部分參數高于國家標準合情合理,同時,市面上滿足采購文件參數的飲水機設備生產廠家也遠大于三家,客觀上并不存在傾向性。
根據上述查明事實,財政部門認為: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九條:“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辈少徫募膮翟O定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不存在傾向性。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案件延伸
財政部門在調查取證時發現,該供應商A于2022年8月,在周邊縣市區因“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被行政處罰,經與該屬地財政局確認,供應商A至今未履行繳納罰款。
問題隨之而來,供應商A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第五款“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這兩項要求呢?答案顯而易見,供應商中標后拒簽合同,并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不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是不符合《政府采購法》關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相關條件的。
那么為何供應商A還能繼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這就是在信用承諾制下出現的“漏網之魚”了。近幾年,優化提升營商環境成為了政府采購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全國各省市絞盡腦汁,想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范疇內進行改革創新,信用承諾制應運而生,誠然,信用承諾制給予了潛在供應商極大的便利,但是對于采購人及監管部門,經常會有魚目混珠、無序競爭的亂象出現。
當地財政部門還是受理了該投訴并給予了處理結果,并在投訴處理決定書中告知對方應盡快繳納罰款。信用承諾制優化營商環境的出發點毋庸置疑,但信用承諾制理應建立在完善的信用管理機制下,才可發揮其作用。供應商A在受到行政處罰后,通過網絡搜索查不到相關的信息,財政部門也沒有統一的平臺可以查詢。供應商A只是恰好在周邊縣市區被處罰,恰好A投訴時,投訴受理的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周邊縣市區的采購監管工作人員正在市里集中辦公進行專項檢查,才獲取到A的行政處罰和未履約信息。
處罰的裁量權探討
供應商A在2022年“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理應對中標供應商A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及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并予以公示?!?/p>
筆者參考了大量的全國各地政府采購的處罰案例后發現,有些地區的處罰結果認為罰款和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是并處關系,有些地區則認為是選擇關系。而且,盡管《政府采購法》書寫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但實際上財政系統并沒有全國統一平臺可以落實貫徹。
筆者經與省財政廳駐點律師溝通,一致認為,還是要遵循法條的精神,罰款與列入不良行為應屬于并處關系,才能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作者單位: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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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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