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中同一品牌產品評審的探析
【實務探討】
政府采購中同一品牌產品評審的探析
■ 李曉維
在政府采購貨物采購中,時常會出現多個投標人所投產品為同一品牌的情況。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對此問題作了相關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多種多樣,處理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同一品牌產品競爭的有關法規政策
——同一品牌產品競爭的法規政策。財政部在2003年給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財辦庫〔2003〕38號)中規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目前正在實施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中,將上述表述修改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依據評標方法的不同,最終只能有一家投標人參與競標或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也就是說,只要是提供了“相同品牌產品”的投標人,不管型號是否一樣,都應當視為一家供應商。
——規避同一品牌產品競爭的主要措施。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商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不要把某個潛在投標人按照自己將投標的品牌產品向采購人提供的技術參數和要求直接作為采購需求。采購人還可以通過專家對采購需求的論證或者征求相關供應商的意見來確定采購需求,避免采購需求指向單一品牌。
同一品牌競爭中評審操作實踐
最低評標價法。例如,在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開標時共有A、B、C、D四家投標人投標,且均通過了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其中A、B、D投標人所投產品均為“X品牌”且報價分別是:A:72萬元、B:70萬元、D:73萬元,C投標人所投產品為“Y品牌”,報價72萬元。在這個項目中,雖然投標人有四家滿足開標條件,但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A、B、D視為一家投標人,屬于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情形,本項目應作廢標處理。如A、B投標人所投產品為“X品牌”,C投標人所投產品為“Y品牌”,D投標人所投產品為“Z品牌”。在最終推薦中標候選人時,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A盡管報價與C一樣、比D低,但因其所投產品品牌與B相同,故不作為中標候選人進行推薦,最終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名B為第一名、C為第二名、D為第三名。
綜合評分法。例如,在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開標時共有A、B、C、D四家投標人投標,且均通過了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其中A、B、D投標人所投產品均為“X品牌”且綜合評審得分分別是:A:90分、B:92分、D:85分;C投標人所投產品為“Z品牌”,綜合得分91分。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A、B、D視為一家投標人,屬于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情形,本項目應作廢標處理。如A、B投標人所投產品為“X品牌”,C投標人所投產品為“Y品牌”,D投標人所投產品為“Z品牌”。在最終推薦中標候選人時,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盡管A的綜合得分比D高,但因其所投產品品牌與B相同,故不作為中標候選人進行推薦,最終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名B為第一名、C為第二名、D為第三名。
在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共有X、Y兩個不同類型的產品,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核心產品為X,開標時共有A、B、C、D四家投標人投標,且均通過了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其中:A所投產品為:X(O品牌)、Y(P品牌);B所投產品為:X(O品牌)、Y(Q品牌);C所投產品為:X(R品牌)、Y(P品牌);D所投產品為:X(O品牌)、Y(S品牌)。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總體來看,產品X有兩個品牌、Y有三個品牌,但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本項目核心產品為X產品,A、B、D投標人所投X產品均為“O品牌”視為一家投標人,屬于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情形,本項目應作廢標處理。
因此,在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投標人大于3家,但投標人所投產品品牌不足3家時,同品牌投標人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視為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應予以廢標;在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投標人大于3家,無論其他產品品牌有多少個,核心產品品牌不足3家的,應按照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予以廢標;多家投標人所投產品品牌相同的,應先在同品牌投標人中進行排名,同品牌中排名第一的投標人參與中標候選人排序,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再參與中標候選人排序。
(作者單位:中天世紀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中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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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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